维护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权威

维护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权威

摘要:为什么会出现“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为什么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为什么一些人敢“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为什么“司法公信力不高”?虽然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人的因素,但归根结底还是体制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经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司法领域里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我们司法体制还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方方面面。因此,司法环节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是维系现代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法律从文字规则到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要经历规则确立、规则执行与遵守、破坏规则行为责任追究等环节。司法机关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环节上看司法权的运用处于这个动态过程的末端。这说明司法是法律得到遵守的最后保障。正因如此,《决定》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什么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就是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所获得的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权威要以公正的立法为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末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决定》明确提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这说明党中央已经将“公正”作为立法的首要原则。实际上,司法制度本身就要通过法律加以构建,没有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司法公正也不可能实现。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公正的立法和制度构建,法治国家的蓝图不会自然而然地呈现,因为立法还要有司法人员公正地去适用。

亚里士多德在定义“法治”时强调“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是强调法律要有权威。法律权威的树立有赖于司法权威的保障。一个社会中,如果司法权威没有树立起来或树立起来的司法权威受到损害,那么公众就会寻求司法外的不正当途径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违法者相信司法机关不会依法制裁自己的违法行为、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时,他们就会无视法律的禁止或限制,任意而为。如此,没有权威的司法机关就会遭到民众的无视或成为某些人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法律就成了摆设,法治社会的构想也就无法得以实现。

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但导致司法不公、有损司法权威的现象仍然存在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是《决定》对我国法治建设成就的客观和科学总结。这说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也不断地成熟。“不断完善”是一个趋向性的词汇,说明事物在不断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但这个词汇也表明我国司法体制还不健全,还处在深化改革变动之中。《决定》也实事求是地指出我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例如,“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等等。习近平同志在作关于《决定》的说明时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

为什么会出现“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为什么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为什么一些人敢“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为什么“司法公信力不高”?虽然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人的因素,但归根结底还是体制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经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司法领域里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我们司法体制还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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