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治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

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治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

以法治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也是实践中形成的新要求。作为社会治理的制度创新,多元共治主要包括四大特征:多元主体,开放、复杂的共治系统,以对话、竞争、妥协、合作和集体行动为共治机制,以共同利益为最终产出。多元共治不是政府退出,不是“小政府、弱政府”,而是“小政府、强政府、大社会”的共同治理模式。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这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新要求,也是改革的新境界。本文首先探索社会共治的实践,而后借鉴多中心治理理论与政社合作理论,分析社会共治中多元主体的构成和主体间的关系,探析多元共治的思想内涵,探寻共治的机制以及实现共治的制度保障。

一、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实践探索

(一)多元共治的必然性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也带来了巨大变革。经济体制转型迎来经济高速增长的奇迹;产业结构调整改变了我国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比例以及劳动力结构;社会形态变革使城镇人口超过农村;治理结构变革使基于官僚权威的行政方式向依法行政、更多公民参与转变。与此同时,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改革措施已成为刚性制度,使对利益结构的调整变革困难重重,碎片化的公共政策使局部性、适应性的改革和打补丁的做法难以为继。当前,制度转型问题、资源污染与资源约束的矛盾、既得利益主体结构调整等问题突出,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成为深化中国改革的必然。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打破了我国原有的国家统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所有事务的格局,在国家体系之外出现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体系,而且在国家体系与市场体系之间,挤出一个新生的且日趋独立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体系。尽管尚未形成国家、市场和社会三大独立的体系,但是市场特别是社会组织体系随着外部制度环境的逐步改善其独立性和功能发挥日益显著。政府自身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成为新一届政府的第一件大事。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并一律向社会公开、全面清理非行政审批事项成为2014年政府工作的重点。政府自身的改革为市场和社会的发展腾出了空间,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市场已成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因素,这意味着政府要将简政放权、减少对微观经济事务的干预落到实处,采取更合理的方式消弭市场经济运行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和“外部效应”。社会组织在数量、结构优化、社会创新和内部管理等诸多方面呈现出积极繁荣的景象,各类社会组织之间的网络体系和结构框架已初步成型,社会组织不断涌现、能力不断提升,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需求和动力日渐增强。因此,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重体系日臻完善的条件下,以政府或市场为主的一元治理模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由政府、市场与社会组成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社会共治模式呼之欲出。

实际上,社会共治——基于法治的多元共治体系是我国实践中形成的要求和制度创新。在应急管理方面,2008年汶川地震和南方暴雪后,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社会组织参与应急救灾格局;实践探索中,政府提出健全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中央统筹帮助支持,地方就近统一指挥。在雾霾治理方面,政府提出健全政府、企业与公众共同参与的新机制,实行区域联防联控。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提出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在慈善事业发展方面,政府的角色从主导向支持转变,明确了社会是慈善事业的主体。在扶贫方面,提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事业。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加强社会治理综合治理。在社会服务领域,提出要扩大服务消费,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服务机构,重点发展养老、健康、旅游、文化等服务。各个方面的实践探索形成的要求都包含了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本质与内涵。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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