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治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 (5)

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治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 (5)

(四)多元共治的制度保障

多元共治使用的权力不是一般意义的公共权力,也不是私人权力或公权力与私人权力的集合,而是一种不可垄断的、不特定多数的社会权力,其权力边界并不是非常清晰。多元共治是多个权力主体通过多种机制相互融合的过程,在这个融合过程中,多元主体间的权力、资源和责任的行使是实现共治的制度保障。多中心治理理论关于如何处理多个主体间权力、资源和公共责任的观点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多元主体的权力行使可以采取协商和建立规则两种方式。在多元复杂开放的系统,多个权力主体对不同问题或不同政策的争论旨在通过反复对话、反复竞争找到分歧,通过反复妥协、反复合作平衡各主体的利益,最后形成集体行动。虽然这个反复协商的过程会增加协调成本,但实际上增加的协调成本会被随后形成的公共政策及较好的效果所抵消。需要指出的是,协调成本的高低取决于权力主体的组织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互惠型关系协调成本较低,而零和博弈关系则成本较高。当公开协商的方式不能有效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并形成集体行动方案时,建立新规则就可能达到理想的结果。由于在多元治理中不同政府单位行使权力的本质差异极大,通过建立新规则能起到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的作用。[8]例如,对污水的治理,将污水排水口设置在进水口的上游的规定将会迫使每个权力主体把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从而达到理想的治理结果。需要明确的是,法治是解决权力冲突或管辖权争议的根本依据。

其次,多元主体资源的配置方式。由于个体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差异化,统一的服务安排有失偏颇,而小群体个体需求同质性较高,因此,多元共治决策过程比高度集权的官僚体制能够更有效地确定对服务和物品的需求;资源的配置应该由多元决策主体的性质决定。对国家和地区、跨地区、跨部门的多重层级政府间应当考虑如何分配税款、配置税种和转移支付等方式;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和私人部门之间应当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各自的优势,运用市场工具和其他政策工具配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最后,多元主体责任的处理方式。多中心治理理论提出两种责任承担模式:一种是将责任分配给较大的管辖单位或权力主体,从而扩大责任主体的规模,建立逐级负责的责任供给模式;另一种是委托,中央或区域政府将某种服务委托给地方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社会组织和私人部门提供,建立多层级的责任分担模式。这两种责任承担模式对多元共治具有借鉴作用,需要强调的是,服务责任的落实与公众参与的意愿和能力紧密相连。

(五)多元共治的结果

多元共治制度并不是简单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合作,它还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市场与社会间的协商、博弈与合作。共治不是自上而下的指挥管理过程,而是多元主体间对话、竞争、妥协、合作最后采取集体行动的过程。共治改变了进入者最初的动机和行为模式,它通过对话和竞争找到了多元主体间的分歧,通过妥协与合作达成共识,并采取集体行动。集体行动可能会产生新的更高的目标和选择,产生超越之前共识的结果。很难说共治的结果代表哪一方,因为共治实际上是多元主体通过协商、博弈与合作的机制相互融合,在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彼此的边界和利益被完全打碎,一个代表共同利益的结果呈现出来。这个结果无法瓜分,它是所有主体共同拥有的,与所有主体的利益相联系,辐射所有的主体,有效避免了搭便车行为。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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