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流转应尽快建立完整高效的市场体系(2)

农村产权流转应尽快建立完整高效的市场体系(2)

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在现有发展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有形与无形并重。既要注重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有形交易场所,也要注重发展农村各种自发产权交易。防止把交易市场简单化为固定交易场所。二是硬件与软件并举。既要注重有形市场的硬件建设,也要注重有形市场的软件建设。电子交易平台够用的不必建交易大厅,交易大厅够用的不必建交易大楼。三是场内与场外并行。大宗交易特别是一定金额以上的集体产权交易,必须进场交易,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私有产权交易本着节约交易成本的原则,由产权人自愿确定是否入场交易。具体建议如下:

(一)确权赋能,还原农村产权真实价值

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必须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指导,加快确权赋能,把关键权能赋予农村产权。一是确立承包地经营权的抵押权与出资权权能。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但出资和抵押担保等关键权利,并没有赋予承包地的经营权人。应尽快按“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明确出资、抵押担保的客体是承包地的经营权,而非集体成员的承包权。二是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权能。明确集体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特性,在原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基础上,赋予集体建设用地处置权,尤其是抵押权、担保权、作价出资等权能,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三是赋予农民宅基地完整使用权与房产财产权权能。明确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利内涵和实现形式,明确农民对宅基地拥有排他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处置权、抵押权、担保权,甚至是继承权。有条件、有范围地放开农户流转,打破宅基地使用权的村社边界,逐步实现农民对宅基地的完整用益物权。四是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权与抵押担保权能。《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从“一权”拓展为“六权”。今后,通过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进一步落实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关键处置权。

(二)扎实做好各类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奠定权证基础

农村产权涉及的内容多、产权主体多、分管部门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国土、农业、林业、住房建设、水利等部门分块负责,工作量大。目前,土地集体所有权、林权的确权已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正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相关的房屋财产权确权在一些地区也已启动,此外还有集体经营性资产(企业等)、集体公益性资产(学校等)、国家投入类资产(道路、水利设施)等其他集体资产需要确权登记颁证。各类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的基础。在设计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之初,首先需要总体上安排好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不同的产权类别,依据现有的工作进展,统筹规划落实各类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权利清晰、登记入库、颁证到户。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与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效衔接,既要发挥各个分管部门的工作效能,又要对不动产及农村产权的权证登记及管理进行统一部署。各类产权确权登记信息系统要统一规范,为建立统一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奠定扎实的权证基础。

(三)定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公益性市场,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

鉴于农村产权交易单宗金额小、交易活动不频繁、交易市场建设的投资回报率较低,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定位为公益性市场,建设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投入的主要来源应该是财政。市场主办方和提供者不能靠市场交易来牟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主要建在贴近农村的市、县两级,市、县两级是建立交易市场的责任主体,但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负责政策设计、建设规划、资金补助等事项。以政府为主体,建立起既具有区域性又具有开放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此外,对于哪类产权品种的交易、多大规模的交易应该进入正规的市场,政府应该有明确规定;对于交易活动入场问题,政府应该通过交易费用减免、协助办理评估和抵押等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等办法来鼓励和引导产权交易各方入场交易,但对没必要入场的交易活动不能强行要求,比如农民之间三五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就没必要非得进入市场来交易不可。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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