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根基与灵魂(2)

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根基与灵魂(2)

而德国法学家斯塔尔(F.J.Stahl)和迈耶(Otto Mayer),在吸收英、法等国法治思想的基础上,不仅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Rechtsstaat)的概念(法治国家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一个术语),而且对其内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斯塔尔和迈耶认为,法治国家包含三个要素:一是法律的法规创造权;二是法律优位,即法律至上;三是法律的保留,即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由法律来规范,而行政机关无权做出规定。之后,经过后世学者,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学者的发展,法治的内涵进一步成熟,确立了如下四个基本要件和标准:首先是通过法律保障人权(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滥用;其次,良法的治理,这种良法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必须尊重人的平等、自由、良心和尊严;第三,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衡的国家权力关系;最后,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等。其形式标志为拥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和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上述西方著名思想家关于法治以及法治国家的思想,归纳起来就是四句话:一是治理国家,最适合的就是法律的治理,法律至上、法律权威、法律神圣;二是这种法律,必须是良法,必须是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追求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良法;三是为了使良法得到很好地实施,必须要有一整套的制度设计:作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司法独立;作为每个公民,必须守法,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处理好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四是必须确立一组刚性的法治原则:如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权力的分立与制约;司法独立等。

从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的内容来看,上述西方法治文明成果中的精华,我们都已经予以继受,并加以发扬光大。如《决定》强调了“法治”的极端重要性:“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又如,《决定》强调,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必须是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了制定出良法,必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同时,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

再如,《决定》指出,为了使良法得到严格执行,必须强化法律实施环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同时,《决定》对如何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定了许多详尽的措施,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

还如,四中全会强调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决定》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以及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以及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

最后,四中全会还对依法治国的氛围营造、国民法律素养提升以及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阐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等等。而这些规定,已经超越了西方法治理论的范围,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法治的措施以及伟大实践,其成果必将对人类的法治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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