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根基与灵魂(4)

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根基与灵魂(4)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1979年至1980年,我国法学界开展了一场影响巨大的“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不仅是法学界的几乎所有的人士,而且经济学界、社会学界也都参加了这一场大讨论。从讨论的情况来看,当时主要提出了三种观点:第一,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法治与民主相联系,人治与独裁相表里,因此社会主义要法治,不要人治;第二,法治与人治是可以统一的,法律要靠人去执行,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第三,法治与人治的区分是中国历史上的观点,我们应当抛弃这种提法。讨论的结果,第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家的认同。

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法学界的持续努力下,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举办了领导同志学习法制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家福主讲“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的专题。江泽民总书记在参加讲座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此后,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经过全国人大公布的宪法修正案,都把法治、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则更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

通过对新中国65年法治建设的历史回顾,历史反思,我们可以归纳为三句话:第一,全党上下必须重视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第二,搞人治容易,讲法治困难。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国家,法律就是君王的意志,人民群众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在这样一种传统文化之下,人们有一百种理由(如“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是冷冰冰的,缺少感情和人性”;“光有法律不行,还要有人的因素、人的主动性”等)来贬低法治,轻视法治,从而在不知不觉中让人走入了人治的迷途;第三,实行法治要从干部做起,从政府做起,从中央做起。因此,这次四中全会如此重视法治,就是对新中国65年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的深刻反思和系统总结而致。

法治是对中国当下社会发展状况的回应

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也是当下中国的头等大事,是决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两个一百年中国梦的关键。笔者认为,四中全会回应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状况,提出了系统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主要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回应中国当下社会发展的要求,主要有三个必要。一是整合各方面法治资源(经验)的需要。自从1978年底我国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以来,我们在这一领域进行了许多探索,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没有一个线索将这些探索和经验整合起来。比如,我们提出了依法行政,又提出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提出了依法治校、依法治所、依法治院、依法治剧,甚至依法治海、依法治山、依法治铁等。而四中全会关于法治建设的理论,把以往在法治建设方面积累的探索和经验都整合在一个总目标、总规划之内,让党和政府以及全体公民,更加清楚地看到我们所要前进的方向。

二是反腐倡廉之制度建设的需要。从“薄熙来案”,“周永康案”,到今年刚刚发生的山西省七个副省级高级干部,在半年多的时间纷纷落马等案件表明,除了这些落马的干部个人有问题之外,我们的制度也出了问题:没有重视法治建设,没有筑起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应该说,反腐,中国古代也反,明代最为严格,朱元璋惩治贪官污吏的力度,可以说是空前的,但没有长期效果,朱元璋一去世,腐败问题马上反弹,且更加厉害。因此,反腐败在抓“老虎苍蝇”的同时,必须进行制度建设,必须要靠法治,从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考核、监督等一系列环节、过程上,进行周密的法律规范,才能使干部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才能从制度上解决反腐败问题。而这次四中全会,就是吸取我们近年来(包括中国历史上的)反腐败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此做出了周密的制度设计和法律安排。

三是肃清法律虚无主义的需要。“虚无”一词,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了。在道家的理论中,表示“有而若无,实而若虚”这种境界的“虚无”,是被用来指“道”(真理)的本体无所不在,但又无形像可见的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哲学的用语。而“虚无主义”,则是一种生活的态度,是一种对待历史、对待文化、对待社会的基本观点(人生观)。具体而言,“虚无主义”就是一种否定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否定民族文化,甚至否定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社会)的一切的思想。以虚无主义来对待法律,否定法律的扬善抑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甚至否定法律的存在价值或理由,就是法律虚无主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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