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强调程序公开,主张公平正义,要求其规定必须全国上下一体遵行,没有任何凌驾于其上的特权,因此,它与君主专制主义是无法相容的。所以,在中国,法律虚无主义早在中国大一统的秦王朝时期就已经开始流行,以始皇帝和丞相李斯为代表的秦代统治阶级,虽然以韩非的法家路线治国,强调法(实际上是刑)的极端重要性,但帝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极端的中央专制集权,以及将法律视为赤裸裸的暴力,不仅使这种“法治”无法确立起法的真正权威,甚至使老百姓看到法律就害怕,人们对秦的“法治”怨声载道,极为恐惧。
从此时起,法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就开始丧失了权威,没有了地位。之后,随着中央专制集权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只认权力,不讲法律,甚至将法律视为是不吉利、不祥之物。明代著名律学家王肯堂在《律例笺释》一书中就曾经说过,在当时社会上士大夫已经普遍不重视法律,甚至认为编写法律之类的书籍要受到“阴谴”。而到乾隆皇帝下令编撰《四库全书》,纪昀在写按语时,更是讲述了如下一段话:“刑(法律)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这是中国古代法律虚无主义的集中体现。
进入近代以后,中国虽然推翻了帝制,建立起了共和国,但法律虚无主义赖以生存的经济和政治基础照样存在,因此,民国时期的一批著名法学家如丘汉平、钱端升、周鲠生等,都曾发出过“法大?还是权大?”的呼声。1949年中国共产党走上了历史舞台的中央,建立起了全新的人民政权,但是与中华民国一样,法律虚无主义赖以生存的经济和政治基础仍然没有受到彻底摧毁。因此,在1949年2月中共中央所发布的前述《指示》中,出现了“两个蔑视”、“两个批判”的提法,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将法治作为“旧法观点”予以彻底批判、否定的情况,乃至后来持续出现使法治走向灭顶之灾的“反右”、“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场景。这些灾难的背后,就是法律虚无主义在发挥着巨大的影响。
四中全会《决定》,对在中国流行了两千多年的上述法律虚无主义进行了彻底的清算。四中全会提出的许多法治命题、法治思考、法治措施、法治目标,包括“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以及“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等等,都是要在克服法律虚无主义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中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方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治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而要把这条道路走好,在下一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是否能跟上?整个国家的干部队伍,虽然文化学历水平已经很高,但法律意识和法治水平尚有差距,如何提升我们广大干部对法治的认识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其次,法治的措施如何细化?四中全会公报虽然对法治做出了深刻的论述,对实现法治的途径也做出了规划,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但总体上还比较原则,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再次,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是在吸收西方法治建设成果和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的基础上绘就,那么,如何厘清西方法治和中国法治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我们如何界定移植、借鉴西方法治和创建我们自己的法治之间的“度”。这是需要我们广大法律实务者和法学研究者认真思考、积极回应的重要问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第16个子课题“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1&ZD081)
注释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148、138、199、81页。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04、106页。
[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7页、59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04页、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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