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战略重点全景纵览(4)

“依法治国”的战略重点全景纵览(4)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规范执法,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去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并不是要像以前那样,遇到违法行为一律刚性处理,处罚没收;现在有了很大变化,虽然违法了,但先要告诉你为什么违法了,劝你改正,指导你应该怎样做,耐心教育,实在不听,再进行处罚。这样的执法,不但严格规范,而且是文明理性的。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专门规定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际上,裁量权问题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权是正常的,因为法律的规定不管有多详细,都不可能把实际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都概括进去。因此,法律的规定总是比较原则的。当碰到一个具体的案件以后怎么处理,这就需要行政机关运用一定的裁量权。这个裁量权要依据当时发生的事实情况、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较轻的情况,罚得就比较轻;情况比较严重的,罚得也就比较重。这就是学者们经常爱说的比例原则——处罚要符合比例,轻的处理轻,重的处理重;不能轻的处理重,重的处理轻。行政机关有这样一个裁量,必然要给它裁量权,不给是不可能的。但是,为了避免出现处理不合理、不合比例的情况,这就需要制定一个裁量基准。实际上,裁量基准经常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即根据经验,这个情况下这样来处理是比较公正的。裁量基准就是把以往根据实际情况、由经验累积起来的东西,划分成若干档次,制定成一个处罚的标准,使处罚大致上能够比较公平、公正。否则,同样的情况,这个罚得轻,那个罚得重,这就肯定会不公正。现在,我们开始从一个比较新的角度来对待裁量权了。比如在城市管理领域,关于随意摆摊设点该不该罚和怎么样处罚的问题,以前可能是看见了就直接罚款没收;现在第一次是教育,第二次是警告,到第三次才开始罚款或者没收。这跟以前一上来就处罚不一样了,这也是一种裁量。这个裁量机制是需要的,它能使我们的工作更加符合法治的要求,也更加符合情、理、法的结合,跟百姓之间的关系也能够更加融洽。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约就是要做到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如决策、执行、监督都要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监督制度也是多方面的,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我们需要完善有关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还涉及对当前防治腐败工作的认识问题。本届中央领导上任后即掀起了空前的反腐风暴。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腐的确是法治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对于如何根治腐败,首先就需要强化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比如前几年某些行政部门的领导成为高危人群的现象和最近舆论热炒的“发改委价格司窝案”,都与我们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有关。具体来说,在权力行使的链条中,各个环节必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而绝不能“裁判员身兼运动员”、“审批者身兼决策者”。因此,今后对于重大腐败案件,应深究其背后的制度成因,将惩治贪腐个人与查堵制度漏洞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腐败分子“前腐后继”。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只有处于公民看得见的情况下,公权力运行才有可能致力于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公开是廉洁的保证,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正义要让人看得见,公开也是促进公正的基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决定》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也就是说,所有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公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公开的内容上,要一体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只要政务信息都切实公开了,政府的所作所为就被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腐败就没有了藏身之地,这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来说,也是有重大意义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对应的是人民的知情权。提供信息的义务主体是政府等公权力行使者。我国已经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方面的诸多制度正在开始建立或运转。当然,还需要一个发展试错的时间。最重要的是,《信息公开条例》尚需及时升格为《信息公开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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