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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雅:反腐败与预防职务犯罪(4)

央企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跟大家重点介绍三个案件,分别是一个投资开发环节的案件,一个是物资采购环节的案件,一个是财务管理环节的案件。

(一)投资开发环节案例

投资开发环节,就以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怀荣受贿案,给大家介绍一下。

张怀荣是1959年出生,任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的时候出任矿业集团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协助总经理负责行政后勤,分管办公室和实业部。2007年任命以后,他就很快的认识了一个私企的老板。这个私企的老板跟张怀荣就很快就成为了好朋友,他从张怀荣这得知新疆矿业集团有一个煤矿正在寻找合作伙伴来开发。这私企老板就赶快去考察了好几次,觉得这个矿有利可图,所以他跟张怀荣提出来,由他的公司一块来共同开发,希望张怀荣促成两家公司共同开矿的事项。然后,张怀荣也跟私企老板说我尽量争取,但是你们吃肉我也得喝点汤(也就是这个意思)。所以,在两个人意向的情况下,张怀荣就开始实施了,他先把这个私企老板介绍给了新疆矿业集团的董事长刘某,然后刘某认识完了以后,刘某就是把这事交给张怀荣了,授权给张怀荣,让张怀荣具体来跟这家私企谈,这个私企的老板就反复表示,说谈成了以后我肯定不会忘记你。

所以,在2008年的时候,到了3月份意向就谈成了,两家共同开发。但是,这两家公司都没有开采权,两家公司就签了合同了,签了合同完了以后共同开采,然后专门为了开采煤矿成立了一家公司。新疆矿业集团占了20%的股份,然后这家私企占了80%的股份,那这个私企够要给新疆矿业集团有一个补偿,补偿协议就2000万,这样私企就占了矿的80%的股权。所以,这个合同签订完了以后的一天,张怀荣就找了私企老板了,跟私企老板说,我在北京看上一套房,这个房子我觉得非常满意,房子价格300万,说你考虑考虑。私企老板当然很明白了,张怀荣是国企老板,又把项目给他,而且将来以后他所有的业务支持肯定还要靠张怀荣,张怀荣是分管领导,所以他就心领神会。但是,他自己也很清楚,给他(张怀荣)钱自己肯定构成行贿,他还得把自己摘出来。他就跟张怀荣商量,说这样行不行,咱俩签一个借条,表面上我借给你300万,有人查就是借款,没人查这个借条就撕了,什么事都没有,张怀荣一听说行。这样,张怀荣有一天就去私企老板办公室,两个人就把这个借条签好了。随后,私企老板就把300万元打到了张怀荣指定的账户上,然后这事就算完了。没想到,5个月以后,神华集团发现了这个问题。他发现,新疆矿业集团没有向总部上报这个项目,而且新疆矿业集团也没有开采权,所以神华集团马上勒令他停止合作。勒令他停止以后,私企老板一看,煮熟的鸭子都飞了,肯定不乐意了,就找张怀荣把这个钱要回来。张怀荣也怕事情败露说,行,我把钱退给你。张怀荣就决定把钱退给私企老板。钱退了,结果这个时候新疆矿业集团的董事长刘某出事了,刘某要争取立功,就把张怀荣积极揭发检举了,检察机关一查,有这么一件事,就对张怀荣立案侦查了。一会儿我再说他判的刑期,因为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最后是被绳之以法了。

我刚刚给大家介绍的案件有这么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心存侥幸。作案人员明知是违法行为,但还故意为之。这个私企老板给张怀荣行贿,两个人都构成犯罪,都非常清楚,但为什么要这么做,就不言而喻了。所以,他们还商量了一套以借条的方式掩盖自己的犯罪罪行。这是一个特点。第二个特点是新疆矿业集团没有开采权,当时他们是想挣钱,为了利益,最后至国家法律于不顾,追求经济利益去了。这里面就是说,在没有开采权的情况下,仍然去找合作伙伴,这是一个。第三个特点就是合同管理非常不规范,内部管理非常混乱。为什么混乱?刚才我介绍了,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开采煤矿,新疆矿业集团只占20%的股份,当然就这20%的股份在工商注册资料里都没有,他们自己公司合同里就没有新疆矿业集团的股份。你想想,只是跟私企老板一个口头的约定,那国企的利益谁去保护。

这里面我简单给大家介绍几个法律问题,我刚才为什么没说张怀荣判了多少年,因为有这么两个法律问题。一个就是说借条。张怀荣在司法机关侦查过程中,他就说300万是借的,有借条,这个构不构成犯罪?这个肯定是构成犯罪的。这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然后是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在刚才我介绍这个案件中,两个人就是以借款为名来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这是第一个法律问题。第二个法律问题,就是受贿人向行贿人退回赃款了,是不是还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个仍然是构成犯罪的。这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我简单说一下,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收受财务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务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按受贿罪论。我刚才强调及时。但是在我刚才介绍这个案件中,他是收受贿赂10个月以后才退还的,那肯定算不上及时。那他就肯定是按照受贿罪论处。那你说收受人家贿赂了,帮人把事办了,钱又没落着,又退回去了,最后被绳之以法了,判了多少年啊?判了11年的有期徒刑。最终这个赃款还是要被追回来了,虽然退给了行贿人,行贿人是必须要把赃款退回来的,不能让国家受损失的,这必须要退回来。这是我给大家介绍的投资开发环节的这么一个案件。

(二)物资采购环节案例分析

再给大家介绍一个物资采购环节的一个案件,,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张宝山受贿案。张宝山,1953年出生,大学毕业以后就分配到山西矿务局工作,从此就开始了他的涉煤生涯,山西矿物局是煤炭部下属单位,他一直在煤炭口工作。他先后历任很多个岗位,从矿务局到煤炭公司(山西平塑的一个煤炭公司),又从煤炭公司到了地质局,然后又到了中煤下属的公司。2006年起才开始担任中煤集团的副总经理。他在政商两界分管的业务都是煤。所以,他对煤口是非常了解的。他自己扶植培养了一个做煤炭的小老板。此人是90年代初期在山西成立了一个煤炭公司,专门做煤炭销售的业务。他就是因为做煤炭销售的业务就跟张宝山认识,然后张宝山就一路扶持他。张宝山在矿务局的时候,就把矿务局的业务给他。他到了公司里,就把公司里的有关煤炭的,比如说像进口的独家代理权交给他,包括到了中煤后,把中煤集团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的业务也交给他。所以,山西小煤老板在他的一路扶持下挣了很多的钱。等他挣足了钱,张宝山也有自己的想法了。张宝山就跟这个小煤老板提出来了,他看上一套房。这个小煤老板在北京有一套房,这个房子张宝山觉得非常不错,他就跟煤老板提出来,要买这套房,用300万,你就卖给我。这个小煤老板一听,那肯定得卖给他。这个房子就是张宝山付了300万给煤老板,煤老板就是把钱收了,把房子交给了张宝山,交给了张宝山以后,两人没过户,张宝山就自己一直在手里拿着,因为大家也非常的清楚,房价2008年、2009年、2010年那时候房价是飙升的,煤老板当时买这个房子的时候是250万,但是他卖这个房子市值就500万了,这中间就出现差价了。所以,这是张宝山的第一笔犯罪事实。第二笔犯罪事实是什么啊?就是因为张宝山是央企的领导,他分管的销售经营业务,实权在握,很多的煤炭企业的老板们都把他当做一个扶持的对象,都想跟他把关系搞近,但是苦于跟他没有私交,怎么办呢?那只有通过一个办法:拿钱铺路,像杭州的一个煤老板就是拿着钱铺路,跟张宝山认识,第一次见面就给了他40万。这是他的第二笔事实。第三笔事实是张宝山除了直接收钱之外,还收各个企业给的卡,比如说收了一家单位的打高尔夫球的68万的卡,这是他的三笔事实。从案件介绍能看出来,这个案件的特点是单笔受贿金额还是非常大的,再有一个就是央企在煤炭收购中资金和地理优势成为引发小型煤炭企业以行贿换合作的主要原因。像杭州小老板在检察机关交代的时候说,他们就要通过行贿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他说,我的煤炭生意要有求于张宝山,我要让他帮助收购,说毕竟中煤集团收谁的都是收,张宝山是管这个事的老总,我给他钱就是为了他能够在收煤炭的时候为我说话,因为他收谁的都是收,那我要是给他钱,他肯定收我的。所以,这种以行贿换合作的社会潜规则盛行蔓延,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这是这个案件的第二个特点。第三个特点就是张宝山在煤炭行业领域担任领导,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关系,为职务犯罪埋下的隐患。这么多人都想跟他靠近,他又在煤炭行业对煤炭的领域非常了解熟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巴结他的人是非常多的,这也导致他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这给我们的警示就是隐性受贿,掩人耳目,但最终难逃法网。像这个案件中,张宝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钱购买人家的房子,不过户,收受贿赂,最终他老婆把这房子给卖了,卖了500万,这其实就是一个隐性受贿。这里面给大家解读这么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法律问题就我刚才给大家介绍的这个,隐性受贿是不是构成犯罪?那不言而喻肯定是构成犯罪的。对此,两高也有明确的规定,两高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都以受贿论处。刚才介绍这个案件中,张宝山就不用说了,他就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当时市场上这个房子值500万,他给人300万,这一下子等于是升值部分他自己全捞了,他把房子给卖了500万。但是,因为他买房子的时候跟他卖房子的时候中间还差几个月,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中间就有差价,我们给他这笔认定是187万。但是剩下的那部分要作为非法所得没收的,你也不能得的。这是一个法律问题。然后第二个法律问题就是在法庭上的时候,张宝山的辩护律师说他没有为杭州老板谋取任何意义,就是给他送40万的那个杭州老板,这笔不应该认定为受贿。这里面我跟大家介绍,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务的时候,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了就是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务的也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了。所以,杭州老板明确跟他提出了请托事项,然后张宝山也明确去帮他办了,但因为价格问题没有办成,但是他还是有请托事项,这也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这个肯定是要认定为犯罪的。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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