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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雅:反腐败与预防职务犯罪

杨淑雅

杨淑雅  北京市反腐倡廉法制教育基地管理中心主任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印刷、出版,违者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我现在从事的工作就是职务犯罪预防,我跟大家交流的也是职务犯罪预防的话题。主要想交流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的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形势。第二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交流,央企职务犯罪案发案特点和具体的一些情况。第三个话题就是重点介绍三个案件,通过三个案件来剖析央企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一些风险环节。第四个问题跟大家交流一下,案件这么多年总是发生,而且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给单位造成损失越来越大,那它到底是什么原因,主要是从主观层面进行分析。第五个方面就是对策建议了。今天主要跟大家交流汇报有关这五个方面的问题。

职务犯罪以及检察机关主要职能

在交流之前我想跟大家先介绍这一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叫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其实都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说主体,那肯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然后进行非法活动,这是第一条;第二个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第三个就是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这个就叫职务犯罪了。

说到职务犯罪肯定要说到国企,国企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有一个界线。现在国企都在改制,包括国企的成分现在也非常复杂。我现在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个概念,就是刑法意义上,国有企业仅限国有独资的公司跟企业。这个是刑法意义上,但是大家在工作中常常看到有的国有公司已经改制了,改制后人员有的时候犯罪了仍然被检察院管辖,为什么?我给大家介绍两种情况。第一类就是国有企业派到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往往实施了职务犯罪,但认为自己已经不在国有企业了,或不是纯的国有控股的企业了,所以认为不应该归审查机关管。也就是认为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了,自己不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了,这是一类。第二类就是国有企业之间存在聘任关系的劳动者,就是他们认为我只是临时聘用的人员,我根本不算国家公务人员,我怎么能算成职务犯罪,这是有这么两类人员。我现在明确告诉大家,比如说第一类,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的,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这是我刚才说的第一类。第二类人员就是聘用人员了。《刑法》382条对贪污这个解释的时候,也把这个规定说的非常的清楚。《刑法》第382条明确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里也说得非常清楚了。像咱们下属的国有企业的聘用人员,如果说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时候,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将公共财务据为己有的,这些都是按犯罪论的。我想跟大家把这两个概念介绍清楚了。但是,并不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就不追究责任了,这个也追究责任的。这个是跟大家介绍的职务犯罪的一个概念。

另外再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检察院的职能。检察机关有这么几个主要的职能(我说的是业务职能)。

第一个,职务犯罪侦查。咱们有规定,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只有这么几个机关:第一个是公安机关,就是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在公安机关。第二个是国家安全机关,不用说了,肯定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发生归他们。那再有一个有侦查权的就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就是在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里面有一个反贪局和反渎局。反贪局查处的是《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受贿类的职务犯罪案件,反渎局查处的就是《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这类职务犯罪的案件。《刑法》第八章规定了12个罪名,《刑法》第九章规定了37个罪名。当然,我们检察机关还可以查处第三类犯罪。第三类(犯罪)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等七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块也是归我们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像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这些都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这是第一个,就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第二个就是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大家看到,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拘留权在公安机关,但案件如果构成犯罪数额比较大,需要逮捕的时候,这个案件就由检查机关做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我们专门有一个部门,叫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要对公安和安全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后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我们检察机关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案件也是要报请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做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也就是不论是由公安、安全、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只要做出逮捕的时候,必须要报请内设的侦查监督部门,由它来做出逮捕和不逮捕的决定。

第三个职责就是公诉权。就是对公安、安全机关还有检察院自身的案件,我们侦查完了以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法院起诉,我们内设有一个专门部门叫公诉处。刚才说的公安、安全还有检查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由他们来审查,然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他们就要提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部门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现的,现在很多案件都是公开审判的,大家也都看到了,在法庭上代表国家出庭实施公诉的,就是我们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人员,这是第三个公诉权。

第四个就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这块大家有可能会陌生一点,因为牵涉到民事案件。一提到民事案件,打官司告状,大家都想到法院,因为这是法院管辖的,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监督机关。所以,大家一提到打官司就是去法院。检察机关我刚才说了是监督部门,对法院所有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进行。老百姓对判决不服,还有一条途径,就是到检察机关来,我们有一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申诉来。我们会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抗诉,主要解决的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带有明显错误的问题。我们可以提起到法院,向同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有错误的要不然就发回去重审,要不然就要改判了。我们每年的申请抗诉的案件还是非常可观的,这是我们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第五个就是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应该说刚才说的侦捕诉简单的说是以打击为手段的,而预防恰恰是通过教育感化、堵塞漏洞、完善机制,帮助单位建章立制,是对干部最好的一种保护方式。多提醒多教育,最终不让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现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出了两个中心,一个是职务犯罪研究中心,还有一个是研究宣传教育中心,当然我们还有一个中心,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工程招投标的时候,在北京市范围内的,现在应该还没到央企,但是涉及到的有些北京市的项目,就必须要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去查询有没有行贿犯罪档案的记录。这是我们的三个中心。我们主要开展工作就是通过我们的预防调查,案例分析,然后形成各行业领域的报告,然后对各行业领域的提早进行预警预测。我们从去年开始到现在已经出版了六大领域丛书,加上今年四大领域丛书,我们(共)出版十大领域丛书,今年的四大领域就有国有企业领域,其中有国有企业的一个总报告,有一个专门针对央企的报告,也有专门针对市属国企的报告。我们在三个报告基础之上节选了80个案件(央企、市属国有企业的各占一半)。关于央企,我们通过2009年到2013年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共查找出8个环节、5个重点问题,这些都是通过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这是我给大家汇报五个问题之前,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叫做职务犯罪,还有检察机关的职能。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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