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行使要变自由裁量为规范运行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与其他公权力相比,行政权更具广泛性、主动性、扩张性和裁量性,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失误和随意将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和严重后果。因此,对行政权力必须特别强调制约和监督,这也是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这无疑挤压了行政权力通过自由裁量寻租的空间,确保权力运行不“脱轨”。《决定》还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起对行政权力的制衡、控制机制体制,是铲除滥权腐败的抽薪之策。《决定》还强调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这也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要求。政府要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胸怀,要有敢于接受司法监督的勇气,要养成严格执行司法裁判的习惯,通过接受监督形成“倒逼效应”,促使政府各项工作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作者系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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