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然路径:优化运行机制
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农业保险的“政府市场合作”需要政府更多发挥的引导作用,保险机构更多的发挥市场作用。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鼓励产品创新,降低交易成本。要积极探索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在中国经营的可行性。和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相比,指数保险可以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并可降低交易成本,但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如何化解基差风险?如何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为保险公司、政府以及农民所接受?是否具有较为完备的价格、气象等资料?气象站等基础设施是否齐备?等等。
支持服务渠道创新,降低对行政推动的依赖。保险公司与数亿农户打交道时,最大的问题是交易费用过高和道德风险难以防范。要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优势,降低经营费用,防范道德风险,服务新型农村经营组织发展。
探索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创新。我国保险市场主体构成比较单调,合作制保险发展缓慢。从市场组织多元化的发展趋向考虑,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展合作保险组织(例如,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
建立适度竞争的市场机制。鉴于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适当限制经营主体的数量有助于有序竞争,这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并不矛盾。我们应鼓励服务水平竞争而不是价格或费用竞争。因此,在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内,可以允许有多家符合条件的综合或者专业性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可以在省级划分经营区域,而且有必要做出在一个县甚至一个地(市)范围内,只选择一家保险公司做同类农业保险业务的规定,还要规定在一地经营要有持续性(例如至少3年)。以鼓励保险机构持续投入的信心。
(作者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本文为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内部课题“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部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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