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后,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四中全会后,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亟待创设检警关系新模式

【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避免冤假错案提供了重要指针。近年来,因非法取证、违法办案导致的冤假错案引发了社会对检警关系广泛的讨论与关注。在深入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与定位检警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关键词】 检警关系 公平正义 检察指导侦查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近一段时期以来,福建念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再审或错判案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不难看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在依法治国精神的指导下,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与要求明显提升,对冤假错案的容忍度显著降低。深入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尤其要解决好司法机关司法能力同公众日益提升的法治意识之间的矛盾。个别地区冤假错案多发频发,其中每个冤案就像是身体肌肤上的一道疤痕,阵痛之后,亟需优药良剂来治愈。笔者认为,厘清检警关系、创建健全的检查指导侦查制度,无疑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更好地构筑法治国家。

近年来,随着非法取证、违法办案导致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如云南的杜培冤案、河北的李久明冤案等,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反映了检警之间缺乏有效合力,侦查不能有效服务于公诉,这严重影响到公诉职能的有效发挥。与此同时,侦查监督力度疲软且缺乏相应的科学性,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法律赋予的侦查权等,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和凸显了检警关系的矛盾与缺陷。近年陆续出台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人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我国检警关系的有效改革,然而却并未有明确检警关系的模式。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管理创新的进一步开展,重新审视和定位检警关系在我国法治改革当中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指导侦查制度的创设

构建检察指导侦查模式,不仅符合刑事诉讼法侦诉一体与诉讼效率原理,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一双重目标。检察指导侦查制度的创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完善的侦查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完善的侦查信息共享制度,主要包括侦查活动预期报备制度与定期报备制度。通过对侦查机关采取的重大侦查活动采取预期报备制度,特别是限制人身自由等侦查活动采取预期报备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保证检察机关事先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动态。与此同时,通过建立侦查活动定期报备制度,规定侦查机关以书面形式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侦查动态,保证检察机关全面掌握侦查工作的综合开展情况。

其次,建立新型责任追究制度。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作出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警察享有晋级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警察违法取证等行为享有处分的权利,进而在此基础上为检察机关的指示与命令的有效执行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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