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诉讼程序立法设计

反恐诉讼程序立法设计

面对严峻的反恐形势,实行依法治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反恐法律体系中,除反恐实体法、反恐预防法、反恐国际合作法及相关的国内法律规制外,反恐诉讼程序法是不可或缺的诉讼程序保障。笔者认为,对于反恐诉讼程序的立法要在综合考量恐怖犯罪的性质、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

一、诉讼程序立法模式的选择

从反恐法律普适性划分标准来看,应选择一般程序法效力的立法模式;从反恐法律应用形态划分标准来看,应选择独立式法律形态的程序立法模式;从反恐法律立法权限划分标准来看,应采取中央集权立法模式为主和地方分权立法为辅的程序立法模式;从反恐法律立法内涵划分标准来看,应借鉴性地采取立体防御型程序立法模式;从反恐法律立法能动性划分标准来看,应采取积极的进攻型反恐程序立法模式。

对我国反恐诉讼程序进行立法,除设计完整的体系结构,不能忽视立法技术的平衡作用。首先,应当明确关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等范畴在法律上的认定程序。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法律认定是诉讼活动的前置程序,将影响该类犯罪定性、证据判断、刑罚处罚等。从国际反恐立法模式来看,有三种认定形态:一是立法认定模式;二是司法认定模式,主要包括德国、俄罗斯、意大利等;三是行政认定模式,主要是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反恐概念拥有立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法律认定权授予了公安部,因此我国实行的是先立法授权后“行政认定”的模式。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未经“行政认定”就进入了诉讼程序,因而实然性地启动了“司法认定”的程序。据此,我国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法律认定,实行的是法定和司法惯例并重的多主体、多层次、多环节的认定模式,可统称为“复合性认定”。其次,应当确定惩治恐怖犯罪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基本规则。对于我国缔结的反恐国际公约,其所涉及的诉讼原则、诉讼规则均应在我国反恐诉讼程序法中有所体现。再次,在我国反恐诉讼程序立法中,对于国际法已经成熟的程序性规范应当进行选择性的吸收和移植,以享有国际法规定的在国际社会活动中的各项实体权利。

二、反恐诉讼程序法若干问题探究

反恐诉讼程序立法应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执法主体的多元性。由于恐怖犯罪的组织性、暴力性、危害性、辐射性等特质,由单一的执法主体对恐怖犯罪活动进行遏制是远远不够的,“全民反恐”是客观上的要求———全社会反恐处置力量及资源的调动由国家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家反恐领导小组负责协同指挥,形成党、政、军、司法、公安、民兵、群众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反恐体系。

管辖的广域性。依据国际反恐的诉讼规律,对国际恐怖犯罪活动的管辖分为“一般刑事诉讼管辖”和“特殊刑事诉讼管辖”。在一般刑事诉讼管辖中,各国乃至国际社会普遍推崇以属地原则作为首选原则,而该原则中,犯罪行为实施地与预备地相比,实施地所在国应当优先行使管辖权。除此之外,恐怖犯罪的实施者的国籍国也享有管辖权。“特别性刑事诉讼管辖”则是《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万国邮政公约》等国际公约对恐怖犯罪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这些国际公约涉及到的司法管辖权囊括了立案管辖、牵连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等。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级别管辖。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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