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不容忽视(3)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不容忽视(3)

此外,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中还多次提到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诸如“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参与表达渠道”等。

作为推动环境监管执法信息透明化的重要力量,公众和环保组织尚有很大提升空间。以往的实践中,对于前端环评审批和末端处理结果的信息公开关注度较高,对执法监管的过程性信息关注还不够。这就需要注意与环保监管部门的信息互动;同时积极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监督,寻找治污合力。

应看到,执法监管走向透明是大势所趋,公众参与也要更加理性;地方环保监管部门唯有顺势而为,正视问题,常晒太阳,才可以避免陷入孤军奋战、久治不愈的环境执法困局。

新环保法即将于2015年元旦起施行,环境监管阳光执法准备好了吗?

环境损害终身追责:是亮点更是难点

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四种情形,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可以分为“在任追究”与“任后追究”两种情况。在任追究比较好办,环境损害发生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在任期间,事实和责任相对容易认定,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很难“赖账”,只要能够顶住来自“保护伞”、“关系网”的压力和阻力,就可以严格依法依纪问责追究。

终身追责大多属于“任后追究”,环境损害事实主要发生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离任之后,有的甚至过了很长时间,要倒查、回溯到“源头”,看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在任时的履职和决策行为,与今天发生的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机构、人员、事项等都发生了变化,客观上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如果有关人员主观上消极怠惰,甚至有意隐瞒证据和袒护责任人,要查清事实、认定责任就更加困难。为使终身追责成为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环境保护承担的职责,使各级政府、部门的每一项环境监管执法都“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使之成为将来调查环境损害事实、追究环境损害责任的“铁证”。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权力和责任如影随形,责任与权力密切相关。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环境保护承担的职责,就要进一步赋予和强化他们的环境监管执法权。

这次国办通知提出,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这里有两个突出的亮点,一是环境保护部门对环保工作负有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环保部门更大、更广泛的权力,包括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环保执法的权力,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可向政府、人大反映情况、提请处理的权力,等等。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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