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尽心尽责地不懈努力,而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是司法人员履责不可缺少的基础。因此,我们需要针对现实中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我国的检察官与法官同为司法人员,对其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既要关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的共性,也要关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特性,这就使这一问题的研究面临更多的因素,需要在更多的层面展开。在此,笔者将从说明当前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意义入手,针对我国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保护的问题,探讨如何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并以检察官的职责为基础,研究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相关问题。

当前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意义

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这是早已形成的共识。从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只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才能敢于担当、不徇私情,才可能做到严格、公正司法。关于这个问题,以往的讨论主要基于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相关规定的内容展开,同时,基于司法的职业特点,针对影响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诸多因素,深入研究了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得到相应保护的意义。其中,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可以使司法人员免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和干扰,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司法活动及其结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界分和利益的归属,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确定和刑事责任的轻重,而且关系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种种矛盾纠纷,因而使司法人员总是处在矛盾和利害关系的焦点,时时面对社会中的各种压力和干扰。因此,司法人员特别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以使其能正常履行法定职责。

其二,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可以使司法人员免受来自体制内的各种压力和干扰,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

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会受到来自体制内的各种压力和干扰,既包括来自司法体制内的,也包括来自司法体制外的。从以往的一些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利用其掌管人财物的便利干预司法活动,对“不听话”、没有按照其“旨意”审理和判决案件、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官、检察官免职,将其调离法院、检察院。在法院、检察院内部,也存在对按照法定职责独立公正办案,不看领导眼色、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违反法定事由和程序调离审判、检察业务岗位的现象。这些都使法官、检察官无法恪尽职守、公正独立履行职责。因此,司法人员特别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以使其能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

其三,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可以使司法人员维持高素质的要求。

现代司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职能,不仅需要司法的职业化,而且对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同寻常。从法治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司法人员应该是精英中的精英。我国司法人员的收入没有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大多处在与公务员持平的状态。这是司法机关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和难以留住优秀人才的原因所在。所以,从长远角度看,走司法人员精英化之路,必须大幅度提高薪酬待遇,使其能够拥有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条件。而这又是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重要且不应缺乏的基础。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意义,除了上述三个方面,还应当关注当前所应当重视的两个问题。第一,司法的特殊职责所需要的对司法人员的特殊保护;第二,司法人员的特殊责任所要求的特殊保护。

应当注意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对《决定》所作的说明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这说明坚守这道防线的司法人员所承担的职责之重大。显然,司法人员的职责越重,就更加需要切实有效的保护,否则,将使其难以承担,并因此而使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难以坚守。

还应当注意到,我们现在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讨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问题,而这次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促进和保障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同时,强调了对错案的责任追究,即“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这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对这个问题,应当特别注意解决的顺序。显而易见,只有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使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得到充分保障,追究其错案责任才有相应的根据。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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