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2)

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2)

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如何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问题,以往人们已经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许多意见也已经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此前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所吸收。其中,引人关注的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落实司法人员的职业保护制度,实现“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院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二是完善法官、检察官责、权、利统一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职责权限;三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推动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管理改革,使司法不易受地方行政的干预;五是对法院、检察院的人员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以促进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六是设立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评价体系、司法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标准。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涉及的问题广泛且复杂,不仅需要系统解决,而且应当按照合理的步骤逐步解决,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防止对司法人员保护措施在实践中的异化。

就问题的系统解决而言,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所涉及的问题,具有系统性的特点。这一方面,意味着其中每一个具体问题的解决,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来说,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另一方面,意味着其中某个方面的问题的解决,都不足以完全解决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问题。例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院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本是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早就有的规定,其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现实中其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作用,却并不充分。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其他相关保护制度不健全。正是由于如此,《决定》才提出需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又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那么,即便其他问题解决,仍将严重影响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就问题的逐步解决来说,鉴于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所涉及的问题,存在着缓急、难易的差别,因此,除了需要对这些问题予以系统解决的统筹考量,还需要探讨先急后缓、由易及难的步骤,以逐步解决相关问题。例如,当前急需解决的,也是相对易于解决的,是设立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评价体系、司法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标准等问题。对这样的问题,应当立即着手研究解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所奉行的办案评价体系和司法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标准,存在着诸多与司法规律不符的内容,而这些不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往往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是导致办案中的违法违纪的重要原因。对此,针对有关案例和问题,应当立即研究解决。

就防止对司法人员保护措施在实践中的异化而言,鉴于以往的一些改革措施在实践中曾发生异化现象,以至于改革的结果背离了改革的初衷,对此,不可不防。例如,这次司法改革所确定的法官和检察官的员额制,是司法人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重要基础。其本意不仅在于要解决司法人员忙闲不均,或是要确保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对应,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等,更重要的是要确保优秀的司法人员集中在办案一线,压缩“不办案的司法人员”的比例,并以此作为使优秀的司法人员可以不通过职务的晋升也能得到优厚待遇的基础,从而有助于保障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但如果法官和检察官的员额制的实施结果是法院和检察院中承担各种职务的人成为员额制的主体,而大量在一线的优秀办案人员被排除在外,那么,法官和检察官的员额制显然就会被异化。对此,应当避免。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