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

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社会又处在深刻的变革与转型过程之中,建设法治国家意义非常重大。在当前深化改革和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进程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尤其显著。法治中国建设是国家治理方式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这些是《决定》的上位规定,有了这些规定,才能全面系统准确地理解其他一些新的规定、举措和亮点。如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5个体系构成,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再如,3个依法,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还有3个建设的一体,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另外,还有6大任务,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怎么样才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呢?全会提出5个坚持,即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个坚持,实际上就是坚持法治体系建设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

能否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核心就是党的领导。《决定》在开始就提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最后再次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显然,不仅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而且也是贯穿四中全会《决定》的一条红线。

这次谈党的领导,非常明确地与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执政联系起来、统一起来,并且明确回答了为什么和怎么样统一起来的问题。之所以要回答这个问题,就是因为有人质疑这个统一。质疑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西式民主和自由主义影响的人,他们把共产党的领导与法治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党的领导与法治格格不入;另一方面是我们党内的某些人,他们认为依法治国会影响党的领导,妨碍党的领导,这也是错误的。历史的经验证明,凡是党坚持依法治国的时候,党的领导就比较顺畅、成功,凡是法治不彰的时候,党的领导就会被削弱,“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就是明证。当然,还有一部分文化保守主义者,认为中国的传统是道德情感的教化,而不是法治框框的规定,在他们看来治理就是选贤与能,然后就是上行下效。这种想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与现代社会治理方式相去甚远。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在党领导下取得的;解决13亿人民温饱问题和初步建成小康社会,也是在党领导下实现的。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富强和文明,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

既然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那么就必须把党建设好。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远大、面临的形势越错综复杂、肩负的任务越困难艰巨,就越要严字当头、从严治党。这次全会把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法治体系问题。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要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要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坚持从严治党,就要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受到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国人民及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员和干部也应该成为遵法守法的先锋队,只有这样才能把党的领导很好地贯穿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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