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管齐下防治大气污染

美国多管齐下防治大气污染

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及交通业迅猛发展,能源消耗量激增,大气污染严重,当时不吸烟的人也会患上严重肺部疾病。自此,美国开始防治大气污染的进程,通过制定法律、建立监管机构、提高技术水平、采用经济激励、调动公众参与等措施逐步改善了大气环境。

完善法律框架,权责明晰

美国为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了非常完善的法律框架。美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包括联邦、州、地区、地方政府四个层次,每一层次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治理空气上的权限和职责,各有侧重,层层衔接,形成了一套完整、全面、适用于空气治理的法律体系。

美国针对大气污染颁布了多项立法和修正案,是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依据。1955年制定了第一部联邦大气污染控制法规《空气污染控制法》,之后又出台了《1960年空气污染控制法》《1963年清洁空气法》《1965年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1967年空气质量法》,1970年出台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清洁空气法》,1977年、1990年又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正。《清洁空气法》是一项全国性的立法,具有广泛的约束力,由联邦政府制定空气质量标准,制定车辆的认证、检测、减排配件应用、燃料生产标准等多项制度。该法案是环境保护署开展行政管理的依据,赋予了环境保护署对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权利。

建立机构机制,进行联防联控

美国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大气污染防治。1970年出台《清洁环境法》的同时,联邦政府层面成立了环境保护署(EPA)。环境保护署通过制定全国的环保法规,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等,致力于环境问题的改善。每个州和地区按照环境保护署法律政策的规定,都有清洁空气的标准,定期提交空气质量“达标”的详细实施计划。如果有州政府没有完成计划,环境保护署将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美国搭建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对大气污染进行全盘整合式管理。首先,联邦政府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进行空气治理。如能源部、环境保护署等不同的机构和部门会推出各具特色的空气污染治理项目,相互配合进行空气治理。其次,构筑大气跨界污染治理体系。环境保护署将美国各州划分成10个大区,每个大区设立区域环境办公室,对所辖大区的综合性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执行联邦的环境法律、实施环境保护署的空气治理项目,协调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以促进跨州的区域性环境问题的解决。再次,建立跨区域空气质量管理机构,共同应对空气污染。加州成立的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具有立法、执法、监督、处罚等职权,通过强制执行和监控、技术改进、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协调开展工作,保障了南海岸的空气质量达标。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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