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主要的原因是制度松绑和市场力量释放,制度松绑就遏制了恶法,释放了公民的自由度和创业空间,同时遵循了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常识与市场法则。
中国经济下一步要保持稳定的较长期的繁荣、社会进步,要靠法治来推动。如果说前30多年的改革,更多是靠制度松绑,靠一些法律规则的推进的话,那么现在到了一个全面依法治国、全面用理性的法治来推进改革的一个新时代。
希望开启一个全面法治的阶段,让法治真正成为党和国家生活的一部分,成为经济发展和增长的一个主要推动力,成为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保障,形成这样一个法治的环境,也让法治成为党和领导人、政府官员和每一个公民的一种基本理念和思维方式。
改革开放36年来,所遇到的国内国际的问题、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都触及到体制性、结构性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靠法治。四中全会开启了一个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旅程,我们应该如何认识法治在经济发展和增长中的作用?如何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怎样更好地用法治来推进改革发展?
30多年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是制度改革
一段时间以来,大家都在探讨,中国三十多年经济高速增长背后的深层动力是什么,法治建设与经济增长是什么样的关系?经济学家与法学家都在探讨这个问题。
按照一些经济学家的解释,基本上有一个观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增长,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促进了经济增长。包括张五常在内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经济高增长是因为县域竞争、地方竞争。但从法学角度来看,我认为这个解释不太准确,中国三十六年的经济改革成功、经济增长,我认为其主要动因是制度原因。改革开放前,特别是十年动乱当中,中国经济的停滞甚至面临崩溃其原因也应归咎于制度原因,即原来恶的制度,原来的恶法与人治束缚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增长,束缚了中国社会文明的进步。
有一些思想家早就注意到了制度和经济增长的内在关联。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阐述了“理性的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萌芽的前提的观点。诺斯认为,世界各国之所以分为富国穷国,主要取决于各国制度的质量,富国形成低成本制度。科斯认为保护产权、确保合同得以履行是经济发展、经济增长的前提。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使得经济发展更加迅速,“自发秩序”指的是普通法的支持和私人商业的自由。拉波塔、洛佩兹·西拉内斯、安德烈·施莱弗和罗伯特·维什尼四位学者,根据法律与金融关系的研究,得出英美法系国家的经济比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发展更快,是前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质量的结论。
我们学术界和理论界对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应该说有了很好的解释,经济增长背后的真正力量实际上是法律。中国30多年改革的实践证明,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主要的原因是制度松绑和市场力量释放,制度松绑就遏制了恶法,释放了公民的自由度和创业空间,同时遵循了自由竞争、价高者得和优胜劣汰的市场常识与市场法则。但是,仅仅依靠自然法则还不行,还需要理性的法律制度的支撑。这次四中全会特别提到,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是不断建构良法即一些符合市场交易需要的法制和遏制恶法的过程,这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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