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法律:西方的法官和检察官(2)

守护法律:西方的法官和检察官(2)

第一,任职要求趋于提高。西方社会普遍认为,虽然检察官和律师对案件判定都具有重大影响,但最后对案件作出终局性结论的是法官,法官对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和裁判的公平正义具有关键性意义。因此许多国家对法官资格的要求一般比律师和检察官高。如日本规定高等法院法官须担任过10年以上的助理法官、简易法院法官、进修所教官、法学教授或副教授等职务。最高法院的法官应当是见识高、有法律素养、40岁以上的人担任。第二,任用程序趋于严格。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具能动性的主体,各国在法官任命程序上都强调任用程序的严格性和严肃性,成为法官,一般都要经过严格选拔。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或司法实习生再到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障碍的过程。这一过程自身的漫长、艰辛和严厉性使法官一般都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同时也使法官树立职业的神圣感,从而自觉严格依法行事。同时,严格任命程序也利于从严掌握法官资格的统一适用,保障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素质。第三,保障体制趋于严密。法官独立是西方司法独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当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行动,始终依照法律和事实,以自己独立自主的判断来行动。这一原则也由《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确立。法官的身份保障是保障法官独立的重要途径,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即使实行任期制的国家也会规定较长的任期,并可以连任。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官无论是终身制还是任期制都坚持“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规定:法官的薪金和退休金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与他的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的增长而加以适当的调整。为了提供法官的经济保障,两大法系的国家都认识到了提高法官薪俸的必要性,如意大利新法律明确规定,法官的工资高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此外,西方国家普遍重视法官的特权保障。如司法豁免权,即法官在执行司法审判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所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它应该保持一种合理的限度,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行为不检或其他失职行为,他们仍应承受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除司法豁免权外,还有两项规则保护法官独立履职:一是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议,二是禁止将正在被审理的案件或争端列入国会议程。

守护着法律的司法人员,除法官之外,就是检察官。上世纪,美国发生的几起重大案件,如“伊朗门事件”、克林顿总统绯闻案等,引起了人们对于美国的独立检察官乃至检察官制度的极大关注,也引发了各国对于检察官制度的改革。独立检察官制度源于1973年对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的调查,当时国会一致投票同意任命一位独立于司法部的“独立检察官”来调查此事。自“水门事件”以来,美国曾8次启用独立检察官。由于耗资巨大、有滥用职权之嫌,独立检察官制度在1999年到期后没能得到延续。之后作为替代性制度,司法部长可以任命一位检察官对有问题的高官进行调查。可以说,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各国检察制度都以不同的方式在法律体系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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