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法律:西方的法官和检察官(3)

守护法律:西方的法官和检察官(3)

一直以来,两大法系检察官制度有很大差异,如在组织体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机关的高度统一性,而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表现出相当的松散性;英美法系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各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小很多。选任途径、地位保障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各国检察官的职责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检察制度的改革围绕这个核心进行,从而体现出了共同的趋势。第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呈扩大趋势。例如,在传统上,检察机关一般只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化,检察机关开始比较广泛地干预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又如,检察机关的职能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他方面。第二,检察机关独立性增强。在西方国家,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此司法独立并不适用于检察机关。但基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从人事制度上加强检察官的独立性和保障机制以外,还注重检察机构的独立性,确立检察一体化原则,即所有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执行职务。第三,检察官制度日趋严格完备。如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要求提高,英美法系检察官一般必须获得律师资格,法国获得检察官资格必须在大学毕业后,通过严格的入学考试后在国立审判官学院修业期满。检察官保障制度也进一步加强。第四,对检察官的制约机制也不断完善。如加强司法首长对检察官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通过改革诉讼程序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加强对检察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等。各国法治经验揭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正义的实现,有赖法官的廉洁、公正,也有赖检察官的忠诚与执着。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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