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2)

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2)

有学者对这一个改革提出质疑,认为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推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主任检察官的定位、地位、权限等基本问题的设计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背离检察制度原理之处:一是主任检察官并非一级办案组织。二是主任检察官不应再行使定案权,否则,有违检察独立原则并违背该项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初衷。三是主任检察官制度缺乏“润滑剂”“平衡器”,导致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原则的硬冲突。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在检察依法独立和检察一体之间寻求平衡,为此,应当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赋予检察长职务收取权和移转权(即内部指令权),并在此基础上对承办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和检察长三者的关系进行重塑。

有学者从“名与实”的角度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误区予以澄清,认为正在试点中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面临一些认识和操作上的误区。实际上,大陆将要推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与台湾地区的做法有很多不同。从长远来看,它是从以人民检察院为办案组织过渡到以检察官为办案组织的一种组织形式和特定称谓。因此,不能照搬台湾地区的做法,更要注意实现主任检察官职、权、责的统一。同时,应当注意确保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合法性,并明确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有关办案决定权的划分。

有学者进一步提出,根据当前改革遇到的阻力和出现的问题,一定要在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检察机关的总体定位上做文章。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检察机关的外部地位必须重申明确,相关的检察改革才能顺利进行,这是个根本的制度问题。

(三)关于司法行政事务省级统管。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个任务的提出,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大突破。

有学者从改革进路角度提出,如何实现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面临许多实际的困难和阻力,需要审慎地研究改革的路径,稳步推动。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全面推行,在试点方案的制度设计上,首先,人财物管理模式的改革应当分阶段推进。其次,实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编制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实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第三,实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有学者认为,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主要面临的是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权滥用和腐败的风险控制问题。对此,应通过实行司法行政与司法业务相分离,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的标准化、系统化和透明化以及社会化来解决。在当前基础性过渡阶段,省级统管宜选择司法机关内部分离模式,通过省委的领导来实现,由省级党委、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负责统筹决策,省级司法机关负责日常管理。同时,应探索建立省级统管的规则体系及司法行政事务日常管理与司法行政事务民主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有学者认为,这一改革可能重新配置地方权力,涉及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修改。解决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法律障碍需要慎重对待和广泛讨论,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后稳妥地进行。

(四)关于检务公开机制的完善。检务公开是当前检察机关重点推进的改革措施之一。

有学者认为,实行检务公开必须遵循及时原则,及时向公众和特定群体公开有关检务信息。为此,必须区分不同的公开内容和对象,确定不同的公开时机。其中,检务对普通公众应尽快公开,但也要避免泄露有关案件秘密信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应根据不同内容,采取即时公开、限期公开或适时公开等方式公开检务信息;对人民监督员、听证参与者和旁听人员等特定民意代表,检务公开的时机亦应有所区分。

有学者认为,检务公开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任务繁重,工作琐碎。建议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来具体负责检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如内外沟通、组织协调、统筹规划、督促落实等。检务公开工作应该整合资源、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以执法办案相关信息公开为重点,通过搭建案管大厅、控申大厅、门户网站等物理平台或虚拟平台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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