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4)

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4)

民诉法实施与检察制度发展

(一)关于民事再审检察监督。民诉法对以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为方式的再审型检察监督进行了全新细化规定。因再审型检察监督以生效裁判、调解书为监督对象,一方面与法院裁判结果的稳定性存在紧张关系,另一方面再审程序的启动可能引发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分配,又可能与当事人的诉权形成冲突。因此,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再审型检察监督从监督对象、监督程序、监督次数等方面予以规制,以求得与法院审判权、当事人诉权的平衡。其中某些限制较为合理,符合检察监督的谦抑性;部分规定则不尽合理,不当限制了检察权的行使,须予以破除。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可考虑通过监督方式的转换,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纠正违法等监督方式的替代性运用实现最终的监督目标。

有学者提出,虽然再审检察建议成为法定监督方式,但该条款未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法律效力等程序要素,对接受检察建议的法院应否回复、何时复查案件、如何采纳等具体操作程序亦未作出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应通过推动立法完善、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检法沟通协调等来推动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诉法实施两年来,检察机关探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有了一定的积累,民诉法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法定化。然而,民诉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仅是原则性规定,如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执行监督职责,仍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首先应当正确理解民诉法的立法精神,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细化民事执行监督规范,统一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办案流程。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时应当形成以检察建议为主,以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承办人和移送犯罪线索为辅的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监督模式,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查处违法与线索移送相结合、初次监督与后续跟踪相结合,同时加强对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释法说理,以充分发挥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

(三)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诉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相关职能部门并未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且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不尽一致,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造成了诸多限制。

有学者提出,应该明确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支持起诉方式,制定督促起诉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抗诉案件的指导,通过检察建议全过程监督公益诉讼活动。

有学者通过实证考察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与现实掣肘后提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体程序性规范缺失,具体操作过程中亦缺乏一整套可供借鉴的经验。环境纠纷中,拥有污染企业众多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证据的环保机关需要获得熟知诉讼程序与技巧的检察机关的支持,而检察机关亦离不开环保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证据与线索。两者应通力协作,以司法的“钢牙”,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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