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3)

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3)

刑诉法适用与检察制度发展

(一)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建构。刑诉法第93条赋予了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对该法条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学者们意见不一。

有学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是指一切影响继续羁押条件成立的情况,因而不仅包括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还包括逮捕的证据条件、罪刑条件以及超期羁押等。

有学者提出,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实践刚刚起步,从启动的主体来看,检察院、被羁押人员、被羁押人员的律师与近亲属都可以提出申请。从审查主体来看,应由侦查监督部门统一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可采取书面审查并听取各方意见及对被羁押人进行询问(讯问)的方式展开,同时丰富羁押替代性措施,并借鉴美国羁押审查标准、方式和内容,为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提供参考。

有学者认为,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相对比较原则,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程序规定不细致、审查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建议试探性地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独立的部门来行使该权力,以保障审查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完善。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设计中,检察机关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主体。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是该规则能否得以有效落实的关键。

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打破观念上的障碍,突破部门利益的制约,从人权保障的高度认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第一,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基点。第二,对非法证据作狭义理解。第三,明晰非法证据的范围。第四,限制重复供述的效力。第五,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第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规则。第七,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多重角色对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一定影响,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除程序规定显得较为单薄,对如何使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规定得不够明确。应从完善非法证据发现和审查机制等方面对检察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适用予以规制,构建科学的排除机制,探索自侦部门证据合法性专门审查制度,完善介入侦查和引导取证工作机制,有效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对看守所讯问的监督,严格落实犯罪嫌疑人健康检查制度。

(三)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程序。刑诉法第182条确立了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制度,但是将这一制度真正运行起来需要具体的程序设计。目前,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庭前会议的规定较为原则,具体运行中的诸多问题都缺乏较为明确的适用规则。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拟定庭前会议的实施细则,应对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内容、启动方式、主持者、参与者、召开时间、召开次数、召开方式、效力等方面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有学者针对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一审庭前会议制度已经开展,但二审阶段没有有效开展。

有学者认为,在充分考虑案件证据数量、案情重大与否、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问题的同时,二审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参与二审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检察机关承办人、辩护律师及上诉人就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庭审相关的问题提出并交换意见,能为正式庭审时法院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供方向,以及时、集中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程序性事项,可以更为有效地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四)关于刑事简易程序。刑诉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通过两年的实施,简易程序公诉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控辩审三方的庭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公诉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办案仍存在诸多困惑,需要进一步改变公诉模式。

有学者提出,应确立相对集中办案机制、具体设置开庭阶段简易程序、让律师参与辩诉交易、认真对待被告人的翻供,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又可以兼顾到司法公平、公正。

有学者认为,简易程序的集中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简易程序案件的整体效率,但实践中存在繁简分流不彻底、适用范围不明确、目的理解有偏差、辩护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简易程序的集中审理通常关注的是多个案件的集中审理,应遵循效率均衡原则与实体完整原则。集中审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不得进行;与其目的本身相抵触的,不宜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通过优化侦查程序终结后的案件分流,建立相应的办案组织与模式来实现案件的集中审查与集中起诉。

(五)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刑诉法确定了死刑复核检察监督原则,并对检察机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当前,检察机关遇到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信息不畅通、人力资源不足、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需进一步明确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容,增加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人力资源,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程序等,以建立有效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确保我国死刑的正确适用。

有学者认为,省级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监督有利于防止死刑复核检察监督流于形式,强化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效果,实现死刑复核检察监督中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省级检察院的依赖性较强,两级检察院的衔接程序不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省级检察院的制约不足等问题。应坚持职、权、责相统一原则,检察效率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以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履职的客观性、全面性以及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效率、效果。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