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理论思考
从协商民主在中国形成发展的脉络和原因分析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探索的协商民主,应该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怎么对这一民主形式进行理论概括,是一件很难的事,需要我们下大功夫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
要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首先要认识和把握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时明确指出,协商民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5](P29-30)。
关于协商民主内涵的这一科学界定,反映了我国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概括了我国在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中获得的丰硕成果。这一科学界定,强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党的领导,基本形式是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协商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遵循原则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里的关键,是要把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与有效性,民主与民生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其中,对于协商民主遵循的原则,党的论述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周恩来说过:“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只有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或者是临时提出的意见拿出来让大家来讨论决定,这是旧民主主义议会中议事的办法。新民主主义议事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大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6](P129)周恩来讲的十分重要,决策之前的协商是真正的协商民主,决策之后所谓的“协商”大多数带有“通知你”的特点,这不是真正的协商民主。1991年江泽民在第一次概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时,提出的就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2006年党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时的提法也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同时把协商的范围扩大到“重大决策”。与此同时,这个文件在论述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时,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这个提法的意义在于不仅坚持了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而且强调要对决策执行状况进行跟踪,提出了“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提法就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反映了近几年来我国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进展。事实上,许多地方在推进协商民主时已经突破了决策之前的协商,把协商民主贯穿在决策之前、决策之中、决策执行一直到对决策的成效进行评估的全过程。
(二)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基本特点
要深化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就要研究这一民主形式有些什么样的基本特点。究竟怎样认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基本特点?根据对中国协商民主形成和发展的脉络的回顾以及动因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有三个基本的特点。
1.以民主协商为主要方法而不是以投票表决为主要方法的民主实现形式。应该讲,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是制度,而不仅仅是方法。但是,这两种制度又是以方法为区别的,协商民主实行的是民主协商的方法,选举民主实行的是投票表决的方法(选举民主因而也可以称“票决民主”),而且这两种方法在制度里都已经转化为机制。因此,协商民主是相对于投票表决的选举民主(票决民主)而言的,是以民主协商为主要方法来做决定的。就方法而言,这里的关键词,一是“民主”,二是“协商”。协商民主要有“协商”,没有协商的民主就不能叫做“协商民主”。但是,协商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民主,要有“民主”。只有协商而无民主的协商,也不能叫做“协商民主”。我国古代在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中有“廷议”制度,但没有民主,不能称“协商民主”;我们党的历史上和现实政治生活中,有的领导常常在小范围内交谈一下就进行决策,也没有民主,也不能称“协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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