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依据和原则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根据什么原则建立起来的?在健全我们的协商民主制度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这是我们要进行理论思考的又一个问题。
1.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主体”原则。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时候,始终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8](P1031)。可以这样说,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论中,“人民”是最基本、最核心的一个词。党的十八大也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把握的第一条基本要求就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4](P14)我们的民主,就是人民民主,人民是中国民主的主体。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必须坚持、维护和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
但是,“人民”是一个由许多不同的利益群体组成的,又是一个历史范畴。比如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当时我们所讲的“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而且在“人民”中包括在组成“人民”的各个阶级中还有先进、中间、落后的区分。“人民”的这种多元、多层次特点,决定了在人民当家作主时,不仅要通过选举民主选出自己的代表去管理国家,而且要通过协商民主使得人民内部能够形成共识。
选举民主通过投票表决,最后执行的是“多数决”原则,即少数要服从多数。我们党历来强调民主应该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当家作主,这里就有一个理念和操作上的矛盾。因此,我们党强调,中国共产党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即让党承担起各种人利益的代表和调节者的角色。但是,仅仅靠这一条还不够,党能不能在任何时候都能担当好这一角色也是一个问题,总要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和矛盾。这就是毛泽东在1954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后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他的结论就是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继续保留人民政协,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统筹兼顾选举中出现的“多数”与“少数”的关系,使得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不因为选举执行的“多数决”原则而受影响。
我们从中国共产党提出“五一口号”到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再到“两会”制度形成的历史进程中,可以深刻体会到这一点。因此,“人民主体”的原则,既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建立的依据,也是推进这一民主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人民民主的“平等对话”原则。民主本身就包含了独立、自由、平等的要求。协商就要对话,就要审慎地商议。从我国统一战线与协商民主的关系可以看出,能不能进行这样的对话或商议,是能不能进行民主协商的基础。要进行这样的对话或商议,双方必须是平等的,即使一方是领导、另一方是群众,一方是管理者、另一方是被管理者,在对话或商议时也必须是平等的。比如我们在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员工方与企业管理方只有平等对话或商议才能成功。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这种平等对话或平等商议必须有法律或章程加以保证。因此,“平等对话”的原则,既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建立的依据,也是推进这一民主必须遵循的原则。
3.求同存异、统筹兼顾的“共识”原则。选举民主执行的是“多数决”原则,协商民主则不同,它遵循的是“共识”原则,即毛泽东说过的“尽可能求得全体一致”的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所以叫做“共同纲领”,就在于它是所有人民政协参加单位的共识。这种“共识”形成的基础,是统一战线内部有共同的政治基础、人民内部有一致的根本利益。这种“共识”形成的办法,是在平等对话或商议中求同存异、统筹兼顾。在我们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中,毛泽东、周恩来特别注意顾及各方的利益需求,求同存异,团结最大多数人,主张把“统筹兼顾”作为我们的基本方针。因此,在求同存异、统筹兼顾中形成“共识”的原则,既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建立的依据,也是推进这一民主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4.坚持“协商有效”原则。历史告诉我们,协商不仅必须是民主协商,而且民主协商也有真协商与假协商之别。所谓“假协商”,就是做了决定以后再协商,协商的结果对已经做好的决定没有任何作用。因此,党的十八大在论述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时候,强调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4](P27)这里讲的“决策之前”,就是要做到先协商后决策;这里讲的“决策之中”,就是决策进行中也要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大家的意见修改或完善决策。总起来,就是要“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因此,“协商有效”的原则,既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建立的依据,也是推进这民主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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