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法律方法论领域的创造性贡献

毛泽东在法律方法论领域的创造性贡献

摘要:作为一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是思想史上的一位集大成者,广博与具体同时成为其思想的特征。他的建树,可见于诸多学科领域,法学亦被囊括其中。在毛泽东的法学或法律思想中,最需被提及和研究的,是新中国成立后他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以极大的理论勇气探索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论途径和实践方向,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许多创造性贡献,并影响至今。

作为一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是思想史上的一位集大成者,广博与具体同时成为其思想的特征。他的建树,可见于诸多学科领域,法学亦被囊括其中。在毛泽东的法学或法律思想中,最需被提及和研究的,是新中国成立后他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以极大的理论勇气探索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论途径和实践方向,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许多创造性贡献,并影响至今。

倡导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实是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制工作中所创制的首要方法论原则,在其所有的有关法律和法学的思想和活动中,民主立法的方法论原则随处可见,为便于集中论述,笔者选取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称《土地改革法》)中的一个具体条文为例。《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新中国成立前,根据1947年《土地法大纲》的有关规定,彻底平分土地的方针也适用于富农,于是富农的土地被平分,多余的牲畜、农具、农屋、房屋、粮食等也被征收了,富农处于被消灭的政策和法律地位。战争的环境和条件,既建立又加固了消灭富农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战争已然趋于结束,和平建设迫在眉睫。为改革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新区范围内土地法制建设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之中。根据相关文献资料的记载,对于关涉富农的那个条款即后来的《土地改革法》第六条,毛泽东先后做了如下大量而具体的工作:

1949年12月4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发表讲话,要求即将开始的土地改革应分地主和富农两个阶段进行,且应与资产阶级进行合作;1949年12月6日,毛泽东开始访苏日程。访苏期间,就如何对待富农这一问题,他征求了斯大林的意见。斯大林提议说,应把分配地主土地和分配富农土地分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在法令上,不要肯定农民分配富农多余土地的要求。斯大林认为,在打倒地主阶级时,应当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斯大林的意见,与毛泽东不谋而合。1950年2月7日,毛泽东和周恩来致电刘少奇,要求刘少奇暂缓发表新区土改征粮指示草案的第四部分即土地改革部分,等其归国后再作计议。

毛泽东归国后,就此问题即未来的《土地改革法》如何对待富农的问题又开展了大量工作,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后,才于1950年6月28日通过了《土地改革法》。

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毛泽东对于民主立法原则的严格秉持。

事实上,毛泽东的民主立法思想不局限于立法领域,司法领域亦常有体现。如,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曾要求对肃反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为能更好更多地发现错误,毛泽东提议,“人大常务委员、政协委员、人民代表,凡是有可能的,都参加这样的检查”。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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