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据体系构筑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反向性证据的巨大冲击力
反向性证据,是指否定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证明方向不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从现场或被害人身上所提取的遗留物或信息非犯罪嫌疑人所留或所为的证据。反向性证据通常亦表现为一种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与事实推理、日常逻辑之间的关系。
反向性证据犹如房屋结构中的某个薄弱环节,一旦受到攻击,往往会带来房倒屋塌的严重后果。因此,在证据体系构建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其排除理由一定要充分且符合事物内在的规律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
作为构筑证据体系的策略,应注重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首先,要借用辩护律师的出罪思维对证据体系进行检验。如果辩护律师提不出站得住脚的辩护理由,无疑可以强化检察人员的举证信心。其次,要善于借用辩护律师的反向思维。辩护律师习惯于反向思维。因此,更容易看到事实认定中的纰漏、断裂或错误。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是一种由证据推论事实真相的回溯性证明。因此,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辩护律师的参与,可以有效发现推理中的断裂、错误。在此意义上,“经得起历史检验”首先意味着经得起辩护律师的质疑与检验。
通过证据体系的构筑,每个证据在发挥自身证明作用的同时,又与其他证据相互连接,彰显出其潜在信息的证明价值,揭示出事物的内在联系性,将由证据到事实的这一推理过程中所蕴含的客观规律、社会生活规律、人类认识规律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楚地揭示出来,从而达到证明的目的,以证据的“确实充分”演绎出令人信服的“事实清楚”。
(作者: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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