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

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

【摘要】 2011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呈现前所未有的新景象,包括立法的公开性进一步强化,立法过程与内容具有回应性,社会公众参与的主动性、批判性以及参与形式的多样化。这表明刑事诉讼立法开始从国家意志的单方展现演变成各方(包括公众在内)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博弈的社会工程,甚至昭示一种意蕴深远的立法新模式正在成长。此图景的形成与我国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变迁紧密相连,其间的逻辑深藏于此。作为一种正在成长的新型立法模式,它还存在诸如参与不平衡、沟通不畅、专业理性欠缺、公开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未来应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以促进这种新型立法模式的形成。

【关键词】刑事诉讼立法 国家垄断 社会参与 立法模式

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到来之时,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标志,我国的立法工作似乎正在呈现从国家意志的单方展现演变成各方(包括公众在内)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博弈的新面相。其实,我国立法活动的这种变化在其他法律的订立或修改中已露端倪,只不过2011至2012年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其体现得更加鲜明、深刻。这场正在展开的立法转型及其背后的诸多影响因素,尤其是立法中的社会参与和博弈,值得深入研究。此前已有学者注意到了立法过程中多方介入、博弈的现象,并对其间的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进行了初步探讨,[1]但对两者在具体法律制定过程中博弈的深入研究尚付之阙如。同时,既有研究多侧重于从立法学的视角来解释和分析法律的产生过程,而较少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进行多维度的分析与研究。鉴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较之既往发生了深刻变化,彰显了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情势的变迁,笔者认为,应该基于以法学为主的多学科研究进路,而不能局限于立法学的视角,分析刑事诉讼立法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互动,阐释当代中国立法的新模式,剖析成因,权衡利弊,前瞻未来。

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

传统的法学观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机关应该主导立法的进程与法律的内容。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我国立法长期呈现国家意志的色彩。这当然也体现在刑事诉讼的立法之中,1979年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便是如此。[2]时至今日,刑事诉讼立法仍然有着强烈的国家意志主导、表达的基调与特点。与以往立法工作相同,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依然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牵头,组织公、检、法、司、国安等机关的领导与具体工作人员商讨后制定。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从1996年开始,这种国家意志的单方展示似乎有所松动。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学者似乎第一次作为单独而又重要的主体而出现。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我国学者陈光中教授组织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教授、专家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进行调查研究并尽快提出修改方案,供法工委参考。[3]尽管陈光中教授主持起草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并未被充分采纳,但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最终形成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同样,在2011至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立法机关也邀请了具有民间或准民间身份的学者、律师等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代表人士建言献策,[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发表意见。但总体而言,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仍然表现出一种立法机关、司法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管一块”的国家立法、部门立法的特点。不过,与以往不同的是,草案在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即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5]随即,全国诸多媒体竞相报道和评论,社会反响强烈。[6]一时间,公众、专家纷纷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展开讨论,发表意见。自2011年8月底草案出台以来,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问题就成了社会各界最为关心的一个公共话题,一个月之内就有八万余条意见被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7]公众关注并积极参与刑事诉讼立法的景象似乎正在凸显。虽然现在新法已经颁布,这样的热烈讨论甚至争论仍在继续。尽管这些关注对立法的最后内容未能产生全面的决定性影响,但不能抹杀它们的作用。不管怎样,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似乎正在改变以往立法由国家单方面言说的特质,并在多个方面呈现新态势,这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模式开始嬗变。正是在此意义上,有论者指出,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甚至在某些条款上引起激辩。观点的激烈交锋,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证明了我们社会正在进步,证明了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证明了国家立法过程更加民主、透明和科学”。[8]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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