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贵州省黔西南州开始实施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两个多月来,全州1231名“懒官”被“召回”。其中,165人被转岗或免职,67人待岗,9人被辞退或解聘,其余培训后回原岗位。(据《人民日报》)
某种意义上,这种“召回”制度是对公务员退出机制的一种有益探索。首先,长期以来,社会上流传着公务员“一朝考上,就如同进了保险箱、端了铁饭碗”的说法,只要不犯“大错”,就可以长期混日子。有了“召回”制度,公务员不作为就会被辞退或解聘,此举打破了官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惯例。
其次,相对于公务员末位淘汰制,“召回”制度更具有灵活性。例如,“召回”后,该州对问题干部进行“维修”——该反思的反思,该教育的教育,该补给知识的补给知识。“维修”过关后,被“召回”的干部仍能回到原岗位,不过关的将被辞退或解聘。应该说,这种制度设计具有合理性,既没有“一棍子打死”,也不会无休止地“下不为例”。
当然,“召回”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修正的地方。例如,有人就反应某部门一共才三四个人,根据规定,必须确定1人被“召回”。很明显,一旦出现定指标、搞摊派现象,“召回”制度就可能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进行科学的设计,让其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总之,“召回”制度是对选人用人制度的一种创新,是治理“为官不为”的有益尝试,当地在积极探索这一制度的过程中还应不断完善相关细节,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进而成为有效“治病树”、“拔烂树”的快斧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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