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好社会治理中的三大关系
新时期的社会治理要适应深刻变革中的社会形势,特别需要妥善处理好如下三大关系:
自治与管治的关系。自治以社会融合为条件,强调的是自律,突出的是集体自觉;管治以法制为条件,强调的是他律,突出的是统一规制。在一个良性运行的社会中,自治应当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而管治则是规制、纠察与矫正社会失范、失序行为的补救方式。
维权与维稳的关系。追求安定有序是人心所向,也是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合理的取向应当是以尊重维权、保障维权为基本出发点,对维权者要疏导为主,不要简单地防堵,在有效解决维权问题的条件下理性地实现维稳。当然,对于蓄意制造事端、导致社会不安的违法者而言,必须以强制手段、司法措施来应对。如果解决好了维权问题,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维稳问题。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靠的是柔性传承的文化和个人与时俱进的精神追求,法治靠的是法律的规制与公权的威慑,两者都能够起到规范与约束人的行为的作用,只不过前者实现的是柔性约束,后者实现的是刚性约束。只有德法并用,用法治守住底线,用德治提升水平,才能达到良性的社会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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