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人民视觉/图

社会转型期,伴随着各种矛盾的凸显,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与日俱增,司法的公信力和认同感也备受考验。实践中,每当公众所理解的实质正义、朴素正义与司法判决结果出现差异时,司法是否存在腐败、审判是否独立公正的质疑声往往会弥漫网络。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章中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由此可见,推进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公开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人民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内在要求,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在学理上,司法公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公开仅指审判公开,即庭审公开和判决公开;广义的司法公开则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与审判有关的所有信息的公开。

我国宪法确立了审判公开制度,三大诉讼法确立了审判公开的具体制度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直接以“司法公开”替代了“审判公开”,并在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中得到确认。从狭义的司法公开走向广义的司法公开,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结果。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司法公开。司法公开要制度化、法治化,要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切实保证司法信息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要保证司法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从部分公开、结果公开到全面公开、过程公开。要建立司法公开的时效机制,从事后公开、迟延公开到及时公开、同步公开。要建立公开的统一载体和程序规范,从无序公开到有序公开,公开不能各自为政、任意而为,可先在省级法院建立健全本省的统一公开平台,条件成熟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当然,上述公开以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前提。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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