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2)

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2)

完善庭审公开的形式。《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规定,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像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但对如何确定庭审直播的案件范围却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虽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之外的所有案件都应该进行公开审理,但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庭审直播的范围应当有所选择。这是因为,一方面公众未必对所有案件冗长的庭审过程都感兴趣,另一方面,对所有案件都进行庭审直播,会大幅增加司法成本,也是不现实的。笔者建议,除法院之外,公众也应当享有庭审直播的选择权,比如,除了由法院选择一些典型案件、新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之外,在立案公开环节,通过法院宣传栏、公告牌或法院网站公开各类已立案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可由公众选择其关心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目前,许多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都是格式文书,判决理由多只是引用法条,说理并不充分。《决定》中指出:“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未来,法官应尽可能在裁判文书中叙述裁判理由,积极回应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充分释法析理,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司法公开不是绝对的,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对一般可公开审理案件中涉及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应作出必要的技术处理;对庭审直播涉及当事人肖像的,可进行必要的遮蔽,等等,以此平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妥善处理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的关系。媒体对司法活动发挥着社会监督的作用,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公众通过新媒体平台行使监督权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但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必须防止媒体从监督变成介入,进而干涉司法活动、影响司法独立,给公平、公正、平等的司法进程造成消极影响。对新闻媒体对庭审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

强化司法公开的保障措施。强化司法公开的思想保障。必须明确司法公开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和前提,可以使司法资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强化司法公开的制度保障。在公开审判、司法听证等方面,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强化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要加强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庭审装备标准化建设,实现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保存、检索和利用,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电子屏显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法官等信息,并通过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诉讼档案电子化、公众查阅诉讼档案网络化等举措,实现程序公正的定格、再现和复制。强化司法公开的考核监督,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司法民主、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全面强化庭审的旁听工作,明确旁听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规则和法律后果,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诉讼在法庭、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宣判在法庭,提高当事人和旁听公众对判决的理性接受。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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