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四中全会精神 大力加强文化立法工作(2)

深刻领会四中全会精神 大力加强文化立法工作(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高度重视社会领域包括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在颁布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分别列入一、二、三类的文化法律共8部,它们是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修改)、文物保护法(修改),以及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文化产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这些文化法律在整个规划中占相当比重。这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前所未有。这充分表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加强文化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通过法治手段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积极努力。文化法律分为两大类,一个是基本法,一个是专门法,所谓基本法就是这个领域里的基础性的法律,所谓专门法就是某个行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四中全会提出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就是文化事业领域的两部最重要的基本性法律,是构成我国文化法律制度的主干性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等法律都属于专门法,它们也是我国文化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推进,对提高文化法治建设水平提出了新要求。文化法治建设工作意识形态性强,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和国家在文化领域的基本路线方针的贯彻落实;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通过基本法、专门法的制定,着力推进文化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文化治理方式手段途径的现代化。

习总书记强调凡坚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也指出,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要不断推进。目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中央要求,正在牵头起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开展了一系列有成效的调研、咨询、起草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目前正就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文化领域的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基本法,在立法中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建设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法律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立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有三:一是坚持党对文化建设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将其作为整个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主要精神。二是坚持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为中心,建立保基本、全覆盖、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需求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通过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服务提供目录、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等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确保人民大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明确政府保障的前提下,大力鼓励、支持和激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广泛参与公共文化的设施建设、产品提供、参与管理、提供服务等等,并给予相关法制上的优惠保障。此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还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积极研究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的制定,积极推进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

加强文化法制建设不应只是单纯理解为加强文化领域内的立法,还要高度重视和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神在整个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使其紧密结合起来。法律是社会最高的制度建设,必然体现其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和文化精神。“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本质上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精神在法制上的完备体现。法律不仅有规范作用,更有引导作用。要特别重视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倡导作用,重视在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我们的文化精神。

(作者: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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