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四中全会精神 大力加强文化立法工作

深刻领会四中全会精神 大力加强文化立法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制度建设是习总书记系列讲话中的一个重要思想,也是实现中国梦的一个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是在习总书记思想的指引下,对新时期国家建设的法治化建设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工作部署,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虽然党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但是全面深入推行法治化,四中全会是一个重大的节点,这是党在新的时期治国理念深化发展的一个重大的转变。从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两个决定紧密相连,深化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依法治国的决定是姊妹篇。我们深化体制改革依靠什么?就是法治,就是制度建设和依法治理。所以必须把这两个决定结合起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正是在依法治国的全面的要求下,文化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个全新的阶段,迎来了春天。

从总体上看,现行文化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与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不相适应。无论是相对经济立法而言,还是相对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立法而言,文化立法都是相当薄弱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化法律4件,分别是文物保护法(1982)、档案法(1987)、著作权法(1990)、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通过的有关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件。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约40件,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文化法规和决定300多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些行政性规章。现行文化法律制度虽然初具规模和基础,但文化法律数量少,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方面,文化主要领域的基本法和专门法严重缺失。现行文化立法主要是制定了一批法规规章,法制层级和效力偏低,缺乏上位法的依据。而且主要集中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有明显的局限性,立法内容不适应改革开放、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障公民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客观上也存在着一些影响文化法制建设的不利因素:一是文化立法的理论研究薄弱,成果较少,理论准备不足;对文化内涵理解比较混乱,直接影响法律保护制度的科学化、系统化和统一化建设。二是文化立法的盲点较多;效力层级偏低;文化立法的系统性和严密性欠缺。三是文化体制改革存在不少障碍,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相对迟缓;全国统一的产品市场尚未全面接轨;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界定不够清晰;国家文化宏观管理和监管体制改革进展不足等。随着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这些问题应会逐步有效解决。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为文化立法指明了方向。就是说,公共文化、文化产业、互联网传播和国家荣誉称号方面的立法是文化法律制度的主干。在中央决议中对文化立法提出得如此具体明确,前所未有。这与整个国家发展大背景密切相关,即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侧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遵循科学发展观,强调“五位一体”统一协调发展,把文化建设作为国家整个战略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进来。特别是与习总书记高度重视继承发展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将其作为国家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柱密切相关。文化的问题既包括法治建设问题,也包括道德建设的问题,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两个突出问题。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