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协同中央有关部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6.全面落实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改革要求,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机关统一纳入国家检察管理体系。
7.完善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8.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9.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与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
10.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律工作年限。根据检察院不同层级,设置检察官不同的任职条件。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建立军事检察官转任地方检察官衔接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检察队伍的通道。健全检察机关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
11.建立检察官宪法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检察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12.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适当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人员职级比例。完善检察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保险体系。
13.建立完善专业化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建立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提高检察官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制定实施检察人员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完善以检察教育培训机构体系、运行体系、课程体系、师资体系、管理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
(三)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
14.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科学界定主任检察官、副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改革和完善执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明确各层级的办案责任。
15.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研究制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指导意见,明确设置标准,整合相关职能,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内设机构体系。制定派出检察院管理办法,规范派出检察室设置标准、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明确派出主体,完善审批程序。
16.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建立严格规范的案件受理、办理、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升级完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加快建设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提升检察业务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
17.推动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配合立法机关,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推动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
18.加强查办职务犯罪规范化建设。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规范指定管辖、交办、提办工作。
19.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能力建设。推进侦查、预防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预防信息系统,与工商、税务、电信、金融、审计、海关、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行业等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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