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35.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防止内部干预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上级检察院依法对下级检察院实施领导的途径及方式,严格区分内部行政管理权与检察官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界限。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依法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检察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检察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
36.配合完善强制执行和涉案财物处置法律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维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配合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辖区内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强制执行法。
37.强化纪检监察、检务督察。健全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防范违法办案等监督机制,加快完善检察机关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8.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形成检察机关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尊重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对律师提出的申诉、控告,及时审查办理,纠正妨碍、侵害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39.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进一步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40.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完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和程序性信息。建立检察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网上申请预约工作。建立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审查制度。
41.在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前提下,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增强法律文书的说服力。建立法律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完善法律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完善生效法律文书网上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有效获取、查阅、复制生效法律文书。健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42.完善意见收集机制,探索建立社会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完善特约检察员制度,探索金融、知识产权、税务、环保等专业人才参与相关案件咨询论证工作,建立完善专业人才辅助办案、专家咨询制度。完善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推动落实新闻发布制度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检察改革,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人权司法保障、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深化检察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持顾全大局,坚决摒弃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改革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改革规划要求。高检院成立以曹建明检察长为组长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推进。各省级检察院要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推进改革的能力建设,凡重要改革举措都要经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三)有序推进,注重实效。深化检察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等关系。注重改革的协同性,对于关联性强的改革措施,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要强化督促指导,及时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增强改革的实效性。对已出台的改革措施要认真落实,适时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总结梳理,巩固改革成果。
(四)严肃纪律,正确宣传。深化检察改革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自上而下进行,积极稳妥推进,不得各行其是。凡试点改革项目,应按规定层报高检院批准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严肃检察改革宣传纪律,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省级检察院对检察改革的宣传要严格把关,对于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的改革事项或改革试点项目的宣传报道,要层报高检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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