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中国建设的五个关系(2)

论法治中国建设的五个关系(2)

改革与法治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全面深化改革绘制了蓝图,新一轮改革的大潮随即在祖国大地展开,但在如何深化改革的问题上,也不乏改革“必然要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的观念,认为地方要“先行先试”,应允许一定的“良性违法”。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一重要讲话,明确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统一了改革决策者的思想认识,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习近平指出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四中全会《决定》很好地处理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本土资源与西方法治经验

对西方法治经验,不能先贴标签,一概拒之门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当然,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了要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有的地方已经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也有的地方准备制定行政程序条例,将来条件成熟时可能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对于可以为我所用的西方法治经验,不能先贴标签,一概拒之门外,理应有选择性地借鉴。

习近平关于法治中国建设中这些重大问题辩证关系的论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性的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若干辩证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科学指南。

(作者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

【参考文献】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责编/谭峰 美编/于珊

注: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原创文章,网络转载请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人民论坛》杂志”字样。书面转载请联系010-65363752或邮件至rmlt@rmlt.com.cn。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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