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系统接踵出台改革意见 均亮剑冤假错案(2)

公检法系统接踵出台改革意见 均亮剑冤假错案(2)

——防范干预司法

防范干预司法,法院和检察改革意见中均有涉及,这也是对四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的落实。

最高法提出,要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最高检除了提出完善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还对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防止内部干预制度作出安排。改革意见提出,要明确上级检察院依法对下级检察院实施领导的途径及方式,严格区分内部行政管理权与检察官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界限。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法院、检察院将建“自我惩戒”制度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最高法出台的文件,都提出“自我惩戒”举措。

其中,最高检出台的意见明确,“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

最高法发布的改革纲要则明确,“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公检法均亮剑“冤假错案”

公、检、法系统出台的改革意见,均提及“冤假错案”。

其中,公安改革意见指出,“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等。”

最高检将“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作为42项任务之一,并明确,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

最高检进一步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明确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最高法亦是用较大篇幅强调如何“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并进一步指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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