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我国宪法实施的制度路径

吉林:我国宪法实施的制度路径

摘要: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法律实施是发挥法律作用、实现法律目的、展示法律价值的主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作了精辟的阐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进行专题研究。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作为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大任务之一。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我国的制度背景和现实国情之下,究竟应当如何实施?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又是一个现实问题。

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法律实施是发挥法律作用、实现法律目的、展示法律价值的主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作了精辟的阐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同样,宪法实施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根本途径。《说明》明确指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上下功夫。”可见,宪法实施是依宪治国的核心要义。我国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指出:“好的宪法,贵在实施。否则,宪法如果得不到充分实施,那么,法典写得再美妙,亦属徒然。”如果说法律实施是法律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那么毫无疑问,宪法实施就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在《决定》重新突出宪法实施的地位和作用的背景之下,新时期我国的宪法实施应主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宪法实施是指宪法条文的直接实施,而不是宪法条文的间接实施。长期以来,学术界围绕宪法的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宪法的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甚至已经成为宪法实施的一种重要的类型划分。持宪法间接实施观点的学者范进学认为:“法律是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将宪法原则和规定予以具体化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守法不仅使法律得到了实施,同时也使宪法得到了实施。”由此看,宪法的实施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命题,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决定》为什么要重提宪法实施呢,对此,《说明》进行了很好的解释。《说明》在谈到宪法的实施时指出,如果要想把我国的宪法实施要求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这说明,《决定》对宪法实施的定位,不是指宪法的间接实施,而是指宪法的直接实施,是将抽象的宪法规范与具体的宪法事件相联系,是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的宪法事件。

第二,宪法实施应当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制度背景,突出宪法实施的“中国特色”。我国《宪法》第67条已经将宪法实施的权力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我国《立法法》第89条、第90条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和提请审查制度,就是我国的宪法实施制度,而且是通过直接适用宪法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来达到宪法实施的效果。所以,《决定》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正是在对我国宪法实施本土资源进行客观分析和冷静思考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制度。

第三,宪法实施的重点是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一种特殊形式,又被称为宪法实施保障。宪法学者苗连营在《宪法实施的观念共识与行动逻辑》一文中指出:“宪法实施实际上就是适用宪法规范处理宪法争议,矫正违宪行为的活动,其关键在于通过对公权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査与监督以保护公民权利不被漫天飞舞的权力之剑所击伤。”《决定》在阐述我国的宪法实施制度时,也始终将重点放在宪法监督制度的层面,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宪法监督是实现宪法直接实施的主要路径,是宪法实施的核心内容。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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