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打医生实在太任性,执法者违法何时休(4)

法官打医生实在太任性,执法者违法何时休(4)

书记员打医生,处理别一笔带过

这起法院书记员殴打女医生的处理结果一出,公众舆论立即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形,大家普遍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纵容法院人员知法犯法”等等。

出现这样的舆论倾向并不让人意外。从先前的新闻报道来看,当时被打的女医生“口鼻出血、眼部肿胀,后经急诊检查证实,为眼眶骨折,伴有视力及听力下降,颜面部严重挫伤,仍在住院治疗”,而涉事法院以及当地警方的回应以及处理结果却缺少了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事件的责任认定以及划分。这起医疗纠纷究竟是涉事法院回应的那样仅仅是双方“发生冲突”,还是由法院书记员单方面寻衅滋事,对女医生进行殴打――有句话说“精确就是法律的生命线”,法律语言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的精确、规范、严谨,对于这起事件来说,两种不同的表述认定将完全扭转事件的性质,然而涉事法院的回应却模棱两可、含糊其辞,这自然会引起舆论的不满和质疑。

其次,被打女医生的伤情鉴定:如果被打女医生仅仅是轻微伤,那么这样的处理结果尚属合理,如果被打的女医生伤情已经构成轻伤,那么这名法院书记员的行为就已经触犯刑法。法律是讲证据的,如果有伤情鉴定,当地法院和警方可以公布伤情鉴定,到时自然可以解开公众对于事件“处罚过轻”的怀疑;如果没有伤情鉴定,那么无论轻重,这样“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都是轻率和站不住脚的。

最后,法院书记员身在司法系统,与一般公民不同,应具有更高的行为标准,理当做守法表率。这位书记员中年丧妻其情可悯,然而这却不是其“情绪失控”殴打医务工作者的理由。医疗救治从来没有百分之百的成功,秦明承如果对医护人员的救治行为有异议,理当通过合法途径去表达,然而他作为司法系统的一员,却知法犯法,甚至带头违法,这已经不仅仅是其个人的行为失当,更为当地法院甚至整个司法系统带来极坏的影响。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98条规定,“以殴打……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秦明承殴打医务人员在社会上造成极恶劣影响,这样的行为难道还算不上“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难道仅仅只“记大过”就可以一笔带过?

【启示与思考】

遭遇亲人去世,正常人都会感到悲痛,有些人甚至会因为悲伤过度而出现情绪失控。但是,因为亲人去世情绪失控,可能嚎啕大哭,可能做出捶打自己、以头撞墙等过激举动,而决不能成为任意殴打他人的理由。湖北十堰茅箭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秦明承殴打相关医护人员,实际上并不是因为其亲人去世“情绪失控”,而是将其亲人医治无效迁怒于医护人员,并殴打以泄愤。

任何人都有天赋之人权,哪怕是身陷囹圄的作奸犯科者也概莫能外,身为法律界人士的秦明承不可能不知道。可他在冲动之中,忘记了法律,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和社会上的医闹毫无二致,公然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如此好冲动,如此不计后果,怎能在司法岗位上当好人民利益的守护神?

即便医护人员有错,甚至酿成了医疗事故,秦明承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而不是“铁匠打铁——打向前”。秦明承之所以会如此冲动,除了爱妻心切,关键还有两点:一是其自身素质不高,遇事好冲动,完全不考虑后果;二是自恃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手握公权,不担心张狂而付出代价。近些年来,参与医闹的不乏公职人员,他们以极其自私的言行,向社会传递着负能量,对此现象,党纪国法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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