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让立法不再“任性”(2)

湖南:让立法不再“任性”(2)

摘要:修正立法法也是督促各级政府遵守法律并提升中国国家形象的需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总理这次报告也指出,“有权不可任性”,都是讲的一个道理,那就是必须按照法律办事。

把权力装进法律的笼子

主持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结合此次立法法的修正,各位代表觉得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防止地方政府规章超越上位法,或者立法过程中部门或地方利益的法律化?

秦希燕:首先必须强调人大主导立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立法权的边界,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和部门立法权限,地方和部门的立法必须做到立法有据,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进行,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力和责任。同时,明确地方和立法部门的程序,使地方立法科学、民主、规范。应该说,这些年来湖南在这方面还是做得不错,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一般都经过了立法调研,可行性评价,听证会,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科研单位论证起草等程序,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还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建议。我曾多次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一些立法项目的调研,提出的一些建议也被吸纳。希望这些立法中好的经验做法能继续保持发扬,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加强对政府部门立法多元化的监督也很重要。通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地方政府规范立法,让每一次立法活动都在阳光下运行。这其中,要强化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对地方立法的违宪、违法的立法监督,涉及部门利益的立法项目必须要经过人大论证,发挥人大对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的作用。

赵丽莎: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律准则,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做到遵法、守法、学法、用法,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授权”。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就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只能由法律规定,以对政府征税权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蒋秋桃:要加强国家上位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利用上位法对比下位法的比较能力,并发挥社会的监督职能,规定地方政府的任何规章制度在制定前要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不能一觉醒来就有一项规定出台。像近期深圳市“闪电”出台汽车限购政策,如果事前征求市民的意见或者公示,也就不会在社会上引起那么大争议。

同时,加强立法规范,最重要的是要遵守立法法,必要时要将地方政府对立法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列入考核范围。各级人大也要加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有关官员问责。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主持人:草案拟扩大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请问作为市一级人大常委会,应如何发挥好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确保立法质量,充分反映群众的意志意愿?

赵丽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对市州一级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来说,是一项新的使命和考验,所以我们在本级的地方立法方面,首先要注重立法的质量。因为法律的质量是法律的灵魂和生命,没有好的质量就不可能在起到好的作用和法律效果,所以我们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好对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审议等职责,通过这些规范有序的程序,进行科学立法。

第二是地方人大立法必须要体现当地的特色。要结合我们当地的实际来规范政府的行为,使政府依法行政。

第三是地方立法必须要在宪法的框架范围之内来进行,我们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上级的法律相冲突。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国家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框架体系。

第四是地方立法必须要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我们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也要走群众路线,要进行调查了解,要广泛听取法律专家、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以及基层人大代表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使我们的法规能够立足于当地的实际,真正对当地政府行为起到一个规范的作用。

秦希燕:要建立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开展立法协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涉及本区域重大利益调整专家论证征询机制,凝聚立法共识。同时,加大问责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保地方立法不再“任性”。

蒋秋桃:地方立法的权限下放以后,市州一级人大一定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和职责。人大是立法监督机关,既要支持政府的工作,也要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人大要负主体责任,对政府不能有求必应,对有违法律的行为要敢于提出否决。上级人大也要对市州一级人大立法工作定期考核,对于迫切需要出台的地方规章未能在两年后列入立法程序或者不能正确履行立法职责的,要追究市级人大常委会失职之责。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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