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让立法不再“任性”

湖南:让立法不再“任性”

摘要:修正立法法也是督促各级政府遵守法律并提升中国国家形象的需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总理这次报告也指出,“有权不可任性”,都是讲的一个道理,那就是必须按照法律办事。

【特邀嘉宾】

全国人大代表:

赵丽莎 秦希燕 蒋秋桃

【提要】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它虽然规范的是立法,但涉及的却是所有公民的权益,是一部真正关联着千家万户的法。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对立法体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都做了很多细致的规定。这其中,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规定,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也成为了人大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观点】

科学民主立法,防止地方“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

主持人:草案中的一大亮点是对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各位代表觉得为什么要就此做出具体的规定?

秦希燕:在我国的地方立法过程中,目前存在“人大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的利益、地方的利益法制化”倾向。所谓“有权就任性”,就是有的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制定规章的形式擅自裁改减损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是增加他们的义务,这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越权立法”,就是“立法任性”。所以草案就此作出了明确,就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是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这是草案中很大的亮点,是从法律层面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具体体现,保障了公民权利免受行政机关不合法侵犯和干预,是践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落实,意义重大。有了这条规定,政府权力在立法中滥用的情况将会被限制,使政府“有权不能再任性”。

蒋秋桃:草案之所以规范地方政府立法的权限,我认为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需。因为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当时为了确保发展不停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实行授权方式处理,2000年立法法出台以后特别是最近几年,我们在城市发展、城市管理、房屋拆迁、税收与户籍管理、环境治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有违上位法的地方规章,有的地方甚至因此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为了确保我国经济结构转型成功并使未来的经济发展更加有序,我们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对立法法进行修正,规范地方政府的有关行政行为。

修正立法法也是督促各级政府遵守法律并提升中国国家形象的需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总理这次报告也指出,“有权不可任性”,都是讲的一个道理,那就是必须按照法律办事。以前我们比较多地强调官员个人素质和道德修养,较少要求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守法合规。其实公权力的行使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更应该按照规矩办事,国家机关和官员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这是执政者获得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基础,也是提升国家形象的必需。

赵丽莎:只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有更多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法治中国提速,立法活动也相对加快,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一些地方通过一纸“红头文件”就随意限行、限购,这既有上位法存疑的质疑,也存在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问题。“半夜鸡叫”限行、限购,好处是调控效果立竿见影,但实用主义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好心不能替代程序正义,勺子不能比锅还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因此,防止立法的部门化、地方化利益倾向尤为重要。对立法法进行修正,将地方规章、法规立法的程序正义明确写进法条,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划清了边界,有望解决存在多年的地方“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问题。

利益驱动是导致立法“任性”的根本原因

主持人:当前一些地方出现了“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现象,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利益,各位代表认为主要是什么原因所致?

秦希燕:“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具体来说主要就是权力意识膨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驱动所致,根本上就是权力寻租。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把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为牟取本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手段,将权力部门化、私有化,将利益文件化,以规章之名行越权之事,往往就通过所谓的“立法”,甚至仅仅就是一次会议、一纸通知就扩大本部门职权,以牺牲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这既是“官本位”思想的遗毒,又是产生部门立法腐败的源头,也是“惰政”的表现。

蒋秋桃: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现象导致侵犯公民权益,其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3个:一是部分地方官员“太任性”,骨子里充满个人主义至上的威权思想,“唯我独尊”意识作怪;二是不正确的政绩观所致,有些官员为了自己的晋升,不惜侵犯公众利益而强行出台一些不符合法律的行政规章;三是不懂法或者蔑视法律导致出台的地方行政法规触犯国家有关上位法。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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