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安全审查与监管体系
随着逐案审批制的取消,需要大幅改革现行外资管理体制,通过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强化准入后监管等创新方式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各项风险。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说,如何有效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到有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关键部门和产业,以保护我国产业和国家安全,将变得尤为重要。
201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机制的通知》,商务部也于同年8月印发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对安全审查的受理程序进行了规范,但法律层级较低,相关体系脉络尚不清晰。目前亟待完善外资安审制度,并将相关制度规定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提高法律层级和制度透明性,也为未来依法行政,加强制度执行规范性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对外资安审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这部法律若能最终出台,将提高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效力。
除安审之外,国际上通常还通过反垄断审查、商业网点和城市布局规划、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金融审慎监管、技术法规和标准等保护性措施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加强,反垄断作为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的竞争政策,将对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更加突出的作用。发展改革委今年2月宣布,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处以61亿元的罚款。高通接受处罚后表示,将继续加大在中国投资,谋求更好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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