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改革关键在于“全面”与“深化”。“全面”,一是在方法论上要全面,要讲究系统思维、协同思维、辩证思维;二是改革对象与范围上的全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为此,三中全会决定从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15个领域制定了330多项较大的改革举措。“深化”,一是中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二是要以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作为突破口,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点上精准发力、集中发力,使改革有效向纵深发展;三是“全面”的必然要求。这一横一纵的结合,推动中国梦实现的动力系统完成升级换代。
全面深化改革,既是为了应对现实挑战,更是为了把握发展机遇;既是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更是为了中国梦的实现;既是当今时代的要求,更是历史赋予的责任。为完成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到建国100周年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现代化,就需要再一次以改革之“全面”之“深化”来支撑和展现强劲的发展动力,再次勃发出驰而不息的发展势头与势能。
全面依法治国,中国梦的法治之维
社会稳定的核心在于公平与正义,而公平与正义离不开法治。一定意义上说,法治就是社会的稳压器。全面深化改革引发社会发展动力系统的升级换代对社会稳定提出了更高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把全面依法治国视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把两者视为是共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中国梦实现的“两翼、双轮”。
积30多年的法治实践,到2010年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于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即便是有法可依,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存在法律间的不兼容、不配套、难操作甚至流于形式等情况。更不用说,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大量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领导干部层面,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大量特权,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大量行为;在企业社会层面,有缺乏法律意识的,甚至有无视法律存在的。这些都从不同层面直接和间接地破坏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整个社会还远没有形成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特别是在领导干部层面。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无论是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还是简政放权不断深入、民生事业逐渐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反腐斗争与党的建设,都需要有法治作支撑,需要法治提供制度保障。
全面从严治党,中国梦的领导之维
如果把追求中国梦的实现比喻成一列火车的话,党的领导就是火车头。党的领导除了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外,就是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前进。
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提出:“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在2012年11月17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在2013年4月19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再次强调: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存在着不符合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问题。特别是有的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一些领导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突出,奢靡之风严重,主要表现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精神懈怠;贪图名利,弄虚作假,不务实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负责任;铺张浪费,奢靡享乐,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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