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四有标准”的价值内涵与时代要求(3)

县委书记“四有标准”的价值内涵与时代要求(3)

时刻以“心中有责”规范领导行为

责任是使命意识、忧患意识、担当意识的内在统一体。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提出了政党责任、民族责任、人民责任的总要求,落实到县委书记和领导干部身上,就是时刻牢记以“心中有责”规范领导行为。

第一,牢记“一班之长”的领头之责。现代公共决策理论认为,人是有价值偏好的。在群体决策中,往往会出现群体极化现象、感情移入行为、“圈内人”和“圈外人”思维,如何避免这些非理性意识对集体领导、集体决策的负面影响,县委书记和一把手的责任感和履职能力至为重要。实践表明,一把手的偏好不仅会影响一个班子,还会影响一个团队,甚至是一个地方。心中有责首先体现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这个根本组织制度上,就是该民主的要民主,该集中的要集中,绝不能出现一言堂、个人说了算,议而不决、久拖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

第二,牢记推进发展的领导之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县一级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面对“四个全面”的新形势新任务,县委书记要推动一方经济社会发展,仅仅凭着过去经验、抱着既有知识、满足于现有能力和素质,已经远远不够了。不树立加快发展的责任感、不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不关注形势发展新变化、不思考城镇化推进新要求、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就很难把责任与义务、远大的政治抱负和现实的造福一方、组织信任与群众拥护统一起来。

第三,践行“三严三实”的带头之责。火车快不快,全靠车头带。县委书记居于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重要位置。在当代中国,中央的所有重大决策部署,都需要县一级党委政府身处一线真抓实干才能真正落地。由此决定了县委书记在践行“三严三实”中的带头责任和示范效应。管党治党严不严、干事创业实不实,县委书记和领导干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带头示范和中坚作用。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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