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关键是要“议”

“一事一议”关键是要“议”

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不断提速,农村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打破了农村传统的组织动员模式,改变了乡村治理原有的基础、条件和结构。一方面,农村公共服务需求总体上呈现出多元化、异质化和渐增性的特点。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农村又面临着家庭“空巢化”、村庄“空心化”和社会“原子化”问题的挑战。在一些地方农村甚至出现了社会分化、集体虚化、组织弱化的混沌状态。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依赖外部力量和行政推动解决农村内部公益事业发展问题的传统模式,已经日渐式微,而且难以持续。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为国家支持和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的制度安排,是新时期创新乡村治理的重要机制,是协商民主在农村的具体实现形式,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真心拥护和普遍支持。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民主协商方式和财政奖补办法相结合的模式,由农民按照民主自治的精神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整合资源、集体协商、群策群力,共同确定处理集体内部公共设施、公益项目建设等农村公共事务的规则、方式和办法,以实现“花小钱办大事”的效果。这种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有利于减少行政推动、财政“买单”的成本和阻力,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破解“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难题,有利于防止弄虚作假和乱收费、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还可以增进农民对集体、对国家的认同感,最大限度凝聚起亿万农民的智慧和力量。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重大价值,就在于让群众“登场”、扮演“主角”,赋予农民主人翁的权利和地位。然而,“一事一议”的关键在于“议”,就是要让农民积极讨论、集体协商、广泛酝酿,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践证明,只有在“议”的基础上,才能形成思想共识、确定共同目标、达成一致行动。凡是“议”得充分、“议”得深入、“议”得透彻的地方,项目就会顺利推进,农民就能获得实惠。凡是秘而不宣、决而不议的地方,就会出现瑕疵和问题,严重的还可能引发纠纷、激化矛盾。因此,在“一事一议”中,“议”的分量特别重,“议”的环节必不可少,“议”的作用不可替代。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质是“共同事、共商议,集体事、集体定,大家事、大家办”。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的农村,往往由村干部拍板决定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严重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以致于出现擅自扩大筹资筹劳范围、随意突破上限控制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等现象,严重侵害农民切身利益、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无视政策规定,没有规矩约束,极易逾越雷池、触犯底线、踩到红线。这种做法,让权力寻租有了可能,给消极腐败创造了条件,难免成为败事之始、祸民之端。

“一事一议”的精髓在于“议”。“议”预示着对平等、公开和透明的要求,不仅是一种行事方式,而且是一种民主机制,体现着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折射出现代治理的熠熠光辉。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释放了强烈的改革信号。只有开启“议”的按钮,才能让协商民主在农村有效运转起来,才能积聚起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磅礴之力,为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奠定稳固的基础、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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