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众所周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间,非公经济始终被当作公有制经济的对立物受到限制乃至被取缔。改革开放以来,私有制经济在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中,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对立面被绝对禁止,逐步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最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一起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也得到了宪法的保护。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活力,让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得到保护。”
然而,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仍然面临融资难、进入难、税负重、产权保护不力的环境,从根本上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意识形态的束缚。特别是作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混合而成的股份制,在我国近半个世纪也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改革开放前,股份制企业连同其他任何非公有制企业一律都被取缔。改革开放初期,股份制也一度被当作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而受到排斥。即使在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已经把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加以肯定,有关股份制的性质仍然存在着姓“公”姓“私”和姓“社”姓“资”的争论。主张大力发展股份制的学者认为股份制是公有制,反对者则认为股份制是私有制,双方的观点虽然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只强调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对立,而忽略了二者之间的统一。
实际上,如果以产权是否可分以及财产收益是否可以量化到个人作为区分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标准,那么,股份制在性质上既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形式(所有制形式);它既不是纯粹的私有制,也不是纯粹的公有制,而是介于二者之间,是公私两种产权制度的有机融合;它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同时也是非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把公私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确定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不仅标志着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上完成了对非公有制以及股份制的否定之否定,而且意味着在意识形态层面上长期以来围绕股份制“姓资姓社”的争论似乎也该终止了。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创新,不仅将为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为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开辟有效的途径;而且为中国如何适应“新常态”,如何在“新常态”下推进“四个全面”提供强大动力。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参考文献】
①蔡继明、张克听:《股份制性质辨析》,《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1期。
②周守正、蔡继明:《论中介分析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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