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可资借鉴

国外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可资借鉴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发轫于瑞典,是对传统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创新。近几十年,它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鸿沟,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发展,被誉为宪法领域最成功的进步。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起源于瑞典

1809年,瑞典议会废除了暴君古斯塔夫四世的专制统治,通过了一部以国王和议会分权的原则为基础的新宪法——《政府组织法》。根据该宪法规定,由议会从“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人士”中选举一名内政监察专员,代表议会“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行政监察专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只有议会才有权罢免。世界上最早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由此正式确立。

几经演变发展,现今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公署由4名地位相同的行政监察专员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行政监察专员。行政监察专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地位等同于最高法院法官。行政监察专员的监督对象涵盖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还包括其他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和人员。但议会议员、政府首脑、内阁部长,以及地方政府首长和司法部长等不受行政监察专员监督。

根据《政府组织法》第十二章第6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监察专员“负责根据议会的指示对公务员执行法律与其他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具体表现在:第一,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第二,确保公共权力机关和法院公正客观地进行活动。第三,提出建议完善法律或国家政策。行政监察专员如认为立法或国家政策有修改或补充的必要,可以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国会或政府。

行政监察专员通过获得相关信息、询问有关人员、去机关进行巡视等措施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后,依案件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但不能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例如,发现某种行政行为或者某项措施错误或不当,但又没有严重到起诉的程度时,可提出批评、建议和警告;在官员疏于职责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行政监察专员可以作为特殊的检察官提起诉讼。此外,行政监察专员每年都要向瑞典议会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报告,对于重大案件还要提交特别报告。这些报告经议会的常设委员会审查后向公众公开公示。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报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经常被立法文件所引用。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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